英文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_勞動關系是什么?
特邀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就與用人單位構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自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書,否則勞動者就有權從第二個月起主張雙倍工資。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特征:(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2)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當然現在法律并沒有禁止雙重法律存在。(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勞動關系的特征:(1)勞動關系主體之間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觀上的隸屬性。勞動關系主體雙方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權利。同時,勞動者在實現勞動過程中理所當然地應當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系。(2)勞動關系產生于勞動過程之中。勞動者只有與用人單位提供的生產資料相結合在實現勞動過程中才能與用人單位產生勞動關系,沒有勞動過程便不可能形成勞動關系。(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間的勞動關系具有排他性。勞動關系只能產生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者與其他社會主體之間發生的社會關系不能稱之為勞動關系。同時,作為自然人的勞動者,一般只能與一個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當然現在法律并沒有禁止雙重法律存在。(4)勞動關系的存在以勞動為目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是為了實現勞動過程,為社會生產或社會產品提供服務。(5)勞動關系具有國家意志和當事人意志相結合的雙重屬性。一、勞動關系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為了實現勞動過程而發生的一方有提供勞動力布另一方用于其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關系。具有如下特征:1、勞動關系是一種勞動力與生產資料的結合關系。在勞動關系中勞動力始終作為一種生產要素面存在,而不是勞動產品,這是勞動關系區別于勞動務關系的本質特征。2、勞動關系是一種具有顯著從屬性的勞動組織關系。勞動者要成為所在單位的成員,具有隸屬性,而勞務關系當事人雙方是無組織從屬性。3、勞動關系是一種人身關系。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實際上就是勞動者將其人身在一定限度內交給用人單位,因而本質上是一種人身關系。個人認為可以從二個方面進行認定。第一個方面,就是從勞動關系的特點來認定,這可稱作為核心標志。如果一種法律關系完全符合上述三個特點,即可認定為勞動關系。第二個方面,就是從勞動關系外在體現來認定,可稱為形式標志。下列憑證可以認定為勞動關系:A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B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報名表”等能證明身份的證據;C考勤記錄;D其他勞動者的證言。認定勞動關系的順序或是優先性,即在首先適用核心標志,再適用形式標志,二者沖突時,優先考慮核心標志。個人認為,社會保險繳納憑證只是可以認定勞動的形式標志之一,它不能單獨作為認定勞動關系的標志,究其原因就是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勞動者僅僅只是以某一個單位的名稱繳納社會保險,而與該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系,在這種情況下,要結合案情以及其他形式標準,綜合情況作出認定,而不簡單的認為用人單位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就采信勞動者說法,不公平也不符合實際情況。個人認為勞動關系存在與否的舉證責任在于提起訴訟一方,適用民事訴訟法上的“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而不能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只有當一方當事人舉證了,另一方當事人不予認可,則由另一方當事人舉證,但這不是舉證責任而是質證。我們在實際案例中,也經常遇到這種情況。在這種情況下有二種處理方式:一是提供其他勞動者的證人證詞,因為作為勞動者完成了初步舉證后,用人單位如果否認,則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二是勞動者可以在申訴書中陳述事實經過,即何時入職?做何種工作?何時離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