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事業單位喪葬費_北京事業單位撫恤金和喪葬費標準?
特邀律師
喪葬費各省市標準都不一樣,一次性撫恤金,目前事業單位執行的是人社部發42號文件。軍工單位也是屬于事業單位的一類,以下可參考: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從2004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于一次性撫恤金計發辦法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后,《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北京事業單位撫恤金為本人40個月工資,因公犧牲為80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為基本離退休費。喪葬費費統一為5000元。
5000元。
《關于調整我市職工喪葬補助費開支標準的通知》京財行[2009]70號
市屬各單位,各區(縣)財政局、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參統單位:
經市政府批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市實際情況,本著公平公正、喪事簡辦和基本滿足喪事辦理費用開支的原則,對 市市屬各單位死亡職工喪葬費開支標準做如下調整:
一、 市實行喪葬補助費包干使用辦法。不分職務級別,將職工喪葬費的開支標準一律調整為5000元,發給死亡職工家屬統籌用于有關裝殮(如:服裝、整容、遺體存放、運送、火化、骨灰盒、存放埋葬等)和遺體告別(如:租賃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項費用開支。 市今后不再執行遺體告別費用報銷和直系親屬來京辦理喪事路費補助等相關規定。
二、在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內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離退休(含退職、退養),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
三、企業在職職工喪葬補助費按規定據實在成本(費用)中列支。
四、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的喪葬補助費發放渠道不變。
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北京市財政局《關于修訂行政機關事業單位治喪費開支標準的通知》[(86)財政行字第535號]和北京市勞動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死亡后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京勞險發字(1994)639號]同時廢止。
六、2009年已向死亡職工家屬發放喪葬補助費的單位,應按照新標準補發差額。
七、本通知中,市財政局負責解釋預算經費問題;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根據各自職責分別負責解釋適用單位范圍問題。
八、區縣所屬單位依照執行。
北京市財政局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標準的通知》京勞社養發[2000]221號 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企業主管局、總公司勞動處,各計劃單列企業:目前我市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養直系親屬的救濟費標準,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企業普遍反映按死者本人標準工資待遇偏低、且不易操作。經研究現就有關救濟的標準問題通知如下:一、企業職工和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仍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根據供養直系親屬的人數分別給相當于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9個月、12個月的救濟費。“死者本人工資”指按死亡時全市最低工資為標準。二、所需資金仍在原渠道列支。三、本通知自2001年1月起執行。以上僅供參考alsjs
我們這里規定不火化什么待遇沒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