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號前辭職工資怎么發_離職后的工資,怎么樣發放最合適?
特邀律師
感謝邀請,跟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你好,提前一個月遞交了辭職信。老板表示第2天就不用來上班了。這種情況還能拿到工資嗎?提前30天辦理辭職是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也就是說最長的這個批復辭職的時間是不能夠超過30個自然日。那么也就意味著,如果說我們想要按照自己的想法去辦理辭職,必須要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這個是毋庸置疑的。
但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是最長的,這個辦理期限是不超過30日,并不是說我們在提交辭職報告以后,必須是30個日之后才能夠辦理辭職?那么也就意味著,如果說你再提出辭職報告的第2天開始,你所到的工作單位就已經明確同意你可以正常的辦理辭職,這個也是完全沒有任何問題的,那么你所對應的工資包括社保,都會停止一切正常的繳納。
沒有工資待遇也是很正常的,因為本身你已經辦理辭職了,所以說從你遞交辭職申請批復之后的日期開始算,你的工資也就發到這一天,并且你的社保待遇將根據你的辭職日期來決定,一般情況下當月15號之前辭職的,那么作為工作單位來講,是不會承擔你的個人社保待遇,但如果說你是當月15號以后辭職的那么工作單位,是會承擔你當月的個人社保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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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投認為你辭職之前還是要慎重考慮幾個問題哦~
首先你要了解目前所在的公司的誰說了算?換句話說是一個什么樣的公司?國企,外企還是私企?每一種公司的流程都不一樣哦!
如果是國企、外企和大一點的私企那一般沒有什么問題,直接走流程就可以,一般提前一個月交辭呈就可以的。然后一定要和人事和上司確認離職的具體時間。工資是算到那一天的。
如果你所在的公司是私企,還是小私企,那么基本算沒有專門的行政體系,這個離職需要老板點頭,老板說的算。小企業招人交接都是看老板的,可能都不用一個月你就可以提前走了,也可能老板要求你多留一陣子,等招到人。最好也是提前一個月找老板談,找一個不能讓他拒絕的理由辭職(比如結婚,身體不適,父母托人找到金飯碗),然后征詢一下他的意見,只要你征得他的同意,什么事情都好辦了。同樣很重要的一點也是確認離職的日期,不要含糊不清,不然很容易白干幾天。
其次,你還要了解自己目前所處的崗位情況,如果是那種可有可無的崗位,那么流程應該比想象的快,在這一個月你可以慢慢找起工作了,如果是很重要的管理崗或掌握核心技術的崗位,就比較麻煩了,我見過蠻多和前老板鬧得不愉快的情況,都是身邊比較厲害的一些朋友,因為企業也算栽培過你,可能不止需要提前一個月和老板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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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15號發工資,月底離職的話,工資應該在下一個月份發放,并且是離職當月的全部工資。 1、在員工依法辦理離職還交接手續后,用人單位必須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即離職證明),同時勞動者的工資、押金和經濟補償是必須結清。用人單位不得隨意扣減或者拖欠,當事人可以在辦理離職手續時要求結清。否則當事人可以去勞動局申訴或者舉報用人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 2、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3、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5、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這個問題雖然普通,但確實是很多員工關心的話題。現在說說很多企業通常的做法,一般來說,不管什么時候發,怎樣發,只要符合《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精神,怎么發都可以。
第一,在工資日發。離職員工經單位批準,按照單位的離職流程辦理完相關的程序,當月的工資會按照員工考勤進行核算,到發工資日一并打入離職員工的工資卡中、
第二,離職前結算發。個別公司在員工離職前,只要辦理完相應的交接和工作手續,滿月的,人力資源部會根據考勤,立即進行核算,通知財務在離職時一并將工資打入個人賬戶或是現金結算。
第三,人性化管理。還有的公司管理比較人性化,在員工離職時,只要辦理完了相關的手續、面談后,根據離職者對公司的貢獻,除了贈送禮品外,還要多給離職者發一個月工資。
第四,暫時不發的情形。如果離職者之前在單位有借款,或因個人負責的業務有未收賬款等情形的,如果在離職前未還清借款,未收賬款未進行交接或是交接不清就自行離開的,單位有權暫扣本應領取的工資,直到回單位辦清交接手續為止。嚴重的單位還可追究離職者的法律責任。
第五,勞動糾紛。離職者按照單位要求,合法辦理了離職手續,單位借故有意拖延甚至不發離職者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部門提請勞動仲裁。
總之,只要離職者按照單位的離職程序辦完相關的離職手續,單位就應依法、按期發放離職者的工資和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