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放棄繼承遺產_放棄遺產繼承很簡單嗎?
特邀律師
您好!
我國現行《繼承法》并沒有明確規定:放棄繼承權必須是無條件的。所以,從理論上來講,是完全可以有條件的。當然,前提是條件必須合法。
但是,在實際的繼承過程中,附條件放棄繼承權的情況很少。
如果有,多數繼承人的想法是:我同意放棄繼承權,但條件是必須要把自己的份額給到某某人,這種情況下,條件雖然不能說違法,但是不成立。
分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繼承權意味著什么?
如果是合法繼承人,即完全符合繼承人的條件,無論是法定繼承人還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均有繼承權。但是,繼承權可以理解為“個人可選擇的權利”——這個權利可以不要。但是,不能轉讓。
我們舉個類別的例子:如果一人一票投票選舉,自己這一票可以不投(即放棄),但是不能把自己的這一票投票權轉讓給別人、讓別人投。
因此,繼承權是自己被賦予的權利,只取決于自己選擇接受、還是放棄。繼承權不能轉讓、甚至“出售”。
這里多提一句:
如果個人放棄了繼承權,自己放棄那部分,只有兩種處理辦法:
被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平均分配。
繼承人之間協商,全部達成一致后進行分配,但是不取決于放棄人自己的意見。
可以附條件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在我國《民法總則》的第一百五十八條中: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結合這一條,以及上述中所說、繼承法沒有規定不能附條件,可以理解為:在“繼承”這個民事行為中,放棄繼承權也是可以有條件的。
當然,具體附什么條件,要看題主自己的想法。
您好,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條件就是應當在繼承開始后、也就是遺產分割前作出你要放棄繼承權的決定。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時候一定要在遺產處理前表現出你要放棄的意思。放棄之后也不能隨意地做出反悔,但是如果你在公證書出具反悔的,那么你還可以修改,但是你需要書面通知公證處,并且取得繼承人的同意。
首先財產不能稱為繼承(只能說分割、分配等),只有遺產才能被稱為繼承: 1,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2,放棄繼承遺產的,應該做放棄遺產繼承聲明并公證?! ∫?,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現實問題羅某和畢某是對退休夫妻,生有一子一女,兒子在國外定居,兩位老人隨女兒生活。數年后,羅某去世,在國外的兒子電話表示不能回來料理羅某的后事,也不繼承羅某的財產。那么,羅某兒子這樣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嗎?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呢?律師解答依據《繼承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他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在這則案例中,羅某兒子放棄繼承的行為具有法律效力,本應由其繼承的遺產部分應改由畢某和羅某女兒繼承。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47.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本人承認,或有其它充分證據證明的,也應當認定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