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表見代理的概念_表見代理的概念?
特邀律師
表見代理實質上是無權代理,是廣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表見代理制度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使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而與之為民事法律行為,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的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我國現行的民事立法中,表見代理表現形態有三種;即授權表示型表見代理,權限逾越型表見代理和權限延續型表見代理。授權表示型的表見代理,又稱由于本人之明示或默示的表見代理,即本人以自己的行為表示授予他人代理權而實際上并未授權,或者明知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造成第三人誤以為行為人有代理權時,本人要對相對人承擔實際授權人的責任。表見代理依法產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即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被代理人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產生、變更或消滅相應的法律關系。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然沒有代理權,但是表面上、客觀上具有使無過失的相對人相信他為有權代理人的正當理由的情況,且相對人主觀上為善意且無過失,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表見代理是一種無權代理行為,是一種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它具備代理行為的表象卻欠缺代理權的行為。但是,由于相對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代理關系的存在,被代理人不得以無權代理為由,否認代理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被代理人仍然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表見代理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但是之后可以向表見代理人追償。
乙被授權購買50公斤某地產大米,但乙卻購買了80公斤。
屬于濫用代理權行為
丙代理A與B定力房屋租賃合同
丙可以代理A和B訂立房屋合同,但必須具備代理權資格,如:授權委托書
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范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相對人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這個代理行為有效。
構成表見代理,首先是行為人沒有代理權。
其次,要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者理由。通常情況下,行為人持有被代理人發出的證明文件,比如被代理人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即證明該文件構成認定表見代理的客觀依據。主觀上,需要相對人善意。如果相對人惡意,明知他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是不能成立表見代理的。
最后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的公共利益,否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回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謝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