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證戶主去世怎么辦_死了的人土地怎么確權?
特邀律師
從法律上看,該不動產的產權人仍屬于該房主所有。由于其死亡,該不動產的產權由其繼承人依法繼承。為保證你的利益,先要配合該房主的繼承人到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將房產登記到房主繼承人的名下,你再與該繼承人簽訂房產轉讓合同,通過買賣的方式到房產登記部門進行登記,從而將土地證和房契證過戶到你的名下。這樣你才能真正的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
只要之前有房產證,就好辦,找不到不要緊,可以到房管補辦!不能直接辦理你名字房產證,你爺爺去世,看他是否有遺囑指定繼承人,有的話,按照遺囑執行,沒有遺囑,要按照繼承法第一序列繼承人,死者配偶,死者子女,死者爹媽,三方平均分配你爺爺名下房產份額,不是全部,住房應該是你爺爺奶奶,共有,你爺爺只有一半,另一半是你奶奶的,你們繼承的也是一半。需要召集所有第一序列繼承人,到公證處,選取一位繼承,其他人簽署放棄協議,得到公證書,再去房管,由你奶奶,和被選取繼承人辦理繼承過戶。你不是第一序列繼承人,只有你奶奶一人繼承住房,之后,再過戶給你。
城市住房,需要先辦理房產證過戶,辦理完畢后,你拿著新房產證,原房主持有老土地證,你們一起到土地局,辦理土地證過戶,注銷老土地證,辦理你名義新土地證,辦理房產證過戶,需要房產證登記的兩人一起和配偶,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和你一起到房管辦理,辦理土地證過戶,只需要土地證登記人和你去辦理過戶土地證,農村住房和土地證過戶,需要先過戶土地證,再過戶房產證,在住房所屬村委會申請辦理。
房產證已經過戶,土地證過戶不會收到任何影響,哪怕原業主已經去世。
新業主準備好身份證、結婚證、新房產證原件及復印件,房管局出具的買賣合同;原業主需要準備好原身份證、結婚證、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死亡證明,其配偶配合,即可在國土局窗口直接辦理。
土地證5個工作日可以辦理出來。
可以持死者《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及經辦人身份證件,去房管部門辦理丟失登記后補辦! 國有土地使用證如何補辦: (一)出具書面申請和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為個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申請人為單位的法人身份證明、土地登記委托書、法人身份證復印件,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驗原件)、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復印件。(上述材料中的復印件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五條,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制定。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一條,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土地繼承過戶相關手續如下: 一、先所有有繼承權的人,夫妻雙方,持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及死亡證、土地證原件等,一起到公證處辦理繼承公證。
二、上面所有人帶上面所有資料及公證到房管局辦理繼承過戶。具體手續按當地國土局規定。“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是當前現行的農村土地政策,按照農村土地家庭承包制的條件來說,這項政策對于許多農村家庭來說也形成了一定的困擾,因為這很容易造成農村人均不平衡等問題,不過從大方向而言,還是穩定的保障了農民的土地權益,尤其是在現階段農村土地承包期限延長至2057年,此項政策也讓農民的土地不會出現較大的變化!
不過由于農村土地確權工作的開展,也為不少農民帶來了新的問題,因為是人就會面對生老病死,那么在家里老人去世之后,留下的土地還能夠確權嗎?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去嗎?這些問題是當前還未進行土地確權工作農民最為關心的問題,甚至很多人由于不懂得農村土地政策,認為老人去世之后,其土地就會被收回!
之前我們就提到過農村土地是家庭承包制,所謂家庭承包制,也就說農民承包土地是以戶為單位,來承包農村集體組織的土地,開展農業生產種植獲得一個徒弟承包形式,雖然承包人是戶主,但家庭內的其他成員也是土地的共有人,所以即使家庭之中有其中一人或者戶主去世,其他人依然能夠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該土地。
在土地確權時,即使是家里老人或者戶主去世,其子女依然能夠繼承老人土地的承包權,并且進行土地的確權登記工作,如果該老人或者戶主去世之后,家里沒有其他成員,那么其土地則不能夠進行確權登記工作,土地也將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進行重新分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如果家庭成員全部死亡,該戶將會被注銷,其土地就會被農村集體組織收回!
如果是戶主死亡的農戶承包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為農戶,農戶家庭原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戶主死亡后,只要其家庭還有1名以上成員存續,該農戶仍依法擁有完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在具體工作中,由農戶家庭成員共同協商,推舉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代表人,向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提出變更代表人和家庭人口的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手續。家庭成員內部對推舉代表人意見不一致、存在糾紛的,待協商一致后再進行確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