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中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_安全生產原則三注意?
特邀律師
《勞動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勞動安全衛生,又稱勞動保護或者職業安全衛生,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和工作過程中應得到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基本保障的制度。又稱勞動保護,以保障職工在職業活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為目的的工作領域及在法律、技術、設備、組織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應措施。勞動安全衛生是勞動者實現憲法賦予的生命權、健康權的具體保障。勞動安全與衛生,既是相互聯系又是彼此獨立,共同組成勞動者勞動保護的屏障。勞動安全是指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場所無危及勞動者生命安全的傷害事故發生。勞動衛生是指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場所無危及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慢性職業危害發生。
安法規定的義務第五十四條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第五十五條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提高安全生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第五十六條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一、為加強公司生產工作的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公司事業的發展,根據有關勞動保護的法令、法規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規定。
二、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必須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貫徹執行總經理(法定代表人)負責制,各級領導要堅持“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生產要服從安全的需要,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三、對在安全生產方面有突出貢獻的團體和個人要給予獎勵,對違反安全生產制度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責任者,要給予嚴肅處理,觸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機關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