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同居多少年算重婚_非法同居多久算重婚?
特邀律師
我國婚姻法早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只有登記結婚才受法律保護。否則,無論在一起生活多長時間,無論兩人是否均單身,都是非法同居。
既然不屬于婚姻的范疇,自然也就不構成重婚罪。重婚罪是指登記結婚而言,一個人結兩次婚,也就是前一個婚姻存續期間又登記結婚一次,就會構成重婚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重婚是要判刑的。
其實,此案涉及的法律問題并不復雜,而更多涉及倫理道德的問題。小三因敲詐勒索受到法律制裁,絲毫不值得同情。比之對男方原配帶來的傷害,甚至可以說可恨。
七年所托非人,也就是說破壞他人家庭長達七年,并不是什么光彩的事。若想以此來博得他人同情,只能說價值觀出了嚴重的問題。如此父母,難怪培養出如此女兒。
對于非法同居算做重婚的時間是沒有規定的,非法同居如果不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不構成重婚罪,只有以夫妻名義生活的才會構成重婚罪。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非法同居指男女共同生活,沒有進行結婚登記,也沒有以夫妻名義出現,別人也不認為他們是夫妻,這樣是不構成重婚罪的。
但是也有一些情況屬于重婚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12月14日《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明確指出,最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
在司法實踐中,同居關系視為重婚的情況:
1.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且實際同居的;
2. 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并共同生活三個月以上的;
3. 有配偶的人雖沒有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有較穩定同居關系且生兒育女的;
4. 有配偶的人與他人雖未夫妻相稱,但有穩定的同居關系,在相對固定的住所且共同生活6個月以上的。
吳秀波作為一個已婚男性,和女友同居數年,是否構成重婚罪?重婚罪如何認定,明知自己已婚,還繼續和未婚女孩戀愛成婚稱為重婚罪。顯然吳秀波與陳昱霖只能在法律認定界限中稱為非法同居。將受到民眾強烈譴責之外,法律法規條條框框還難以將吳以重婚罪論處。
陳昱霖與吳秀波非法同居七年沒有小孩,假如誕生小孩子,雖然沒有形成事實婚姻,但也夠的上重婚。結發妻子起訴吳秀波重婚,吳犯重婚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半世英明就會盡毀,成為了民眾唾棄的痰盂,反面教材的標兵,茶余飯后的笑料段子而已。一失足成千古恨,一時性起讓自己無法收場地步。
這件事引起軒然大波,也讓圈內人明白一個道理,再大明星大咖做了違拗良心道德淪喪的事情,都會造成覆水難收的局面。最終解釋權還得專業法律工作者權威回答此問題。
(個人觀點,僅代表個人。)
現在根本就沒有“事實婚姻”那一說,同居不是重婚罪,所謂的“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所以同居與重婚罪是有區別的。重婚罪是要么是領了結婚證,要么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且這種夫妻關系,被親朋好友,街坊鄰居,所有人都知道。如果僅僅是渣男和小三同居,那就是一種姘居行為,婚外戀,說難聽一些就是通奸。從目前的的信息來看,吳秀波與陳昱霖屬于同居行為,不屬于重婚罪。
其實吳秀波和陳昱霖事情的本質很簡單,沒有那么復雜。一個人付出青春,一個人付出金錢。這就是一樁買賣而已,就如同嫖客與妓女的關系,無非是這次嫖資有點貴。嫖客玩不起了,所以告對方敲詐。如果女方當初心眼多的話,也可以告對方強奸。妓女因為嫖客給的錢少,報警謊稱自己被強奸的事也不少。
不過網上罵渣男渣女很多,只是我挺好奇的是陳父陳母不知道女兒給別人當了七年的小三嗎?應該是知道的吧,畢竟不工作滿世界旅游炫富,也不問錢是從哪里來的?或者陳父陳母也在享受著女兒做小三賺來的錢,所謂養不教父之過。既然自己沒有教育好,進去后被回爐再教育一番,出來后規規矩矩做人。所謂寧拆十座廟,不拆一樁婚。本來婚姻就是墳墓,非得做挖墓人。挖墓是最可恨的一種職業,只不過現在打著愛情名義的挖墓人不認為自己是盜墓,而是考古。這就是把不要臉當成個性,把無恥當成標簽。
非法同居是否屬于重婚?在回答這個問題時首先要弄清楚什么叫結婚的概念。按法律規定:男女雙方符合結婚法定年齡,雙方自愿要求結婚的,政法機關向他們頒發結婚證,表示已結婚。結婚者就受到法律保護。其二,在民間視結婚是男女雙方一起同居,一起生活,一起孕育孩子或者辦了結婚酒肴就視為結婚。它不受年齡限制,不需要結婚證件。既然提到是否犯重婚罪,表示是以法律為條件的,那非法同居就不屬于重婚。但是法律又根據非法同居已經形成了夫妻家庭生活,特別是已經孕育了孩子,只能遵循民間結婚的風俗定為實事婚姻。對該行為人以重婚罪論處。一般對于這種重婚罪,法律上量刑比較輕,只能說成是適當教訓一下行為人。真實的重婚罪是有配偶有結婚證件,又與他人同居,還采用非法手段騙取政法機關領取第二張結婚證。這樣的行為才是真真切切的重婚罪。會受到數罪并罰的判刑。所以非法同居在沒構成實事時不能以重婚罪論處。
前題是非法同居的雙方一方已結婚,且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非法同居雙方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才構成重婚犯罪,沒有期限規定。如果雙方均未婚,則永遠也不構成重婚犯罪。
多久都不算,除非過錯方與異性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才構成事實婚姻以及重婚,所以如果無法取得能夠證明夫妻名義的證據的話,多久都不能判定重婚。但是如果能有證據證實夫妻名義的話,之前的同居期間也可能被算作事實婚姻期間(例如在一婚期間與其他異性同居,然后離婚再與同居的異性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