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忠誠協議受法律保護嗎_夫妻之間忠誠協議是否有效?
特邀律師
關于“忠誠協議”是否有效,要結合具體約定內容,并不會當然的全部無效。例如,關于損害賠償的約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精神損害是可以用財產形式來補償的。因此,夫妻約定違背忠誠方向對方支付精神損害賠償是合法有效的。另外,通過夫妻忠誠協議,無過錯方在離婚時能夠得到財產上的補償,從而實現自我保護,減少離婚時財產分割方面的爭議。這并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因此應當是有效的。但是,如果約定的是“不準離婚”等,這類約定首先是違反法律規定,具體是違反婚姻自由的原則規定,屬于無效條款,離婚自由是公民的一項法定權利,不能被剝奪,所以這類約定就是無效的。
謝謝邀請,覺得那東西沒什么用,認為那只是當時一種特殊情況下寫下的東西,起不了長遠作用的,個人也不贊同簽這類協議,這代表自己沒自信,卻用約束別人的自由來達到自己的某種想法,極容易逆反的。自自然然的相愛,自由自在,雙方都是出于自愿,心甘情愿互相為對方付出,讓互相都對對方產生出感恩之情,這也是夫妻雙方都該盡的責任,這樣才能使感情越來越牢固,這才是真正的夫妻之道,感覺簽協議多少都有控制情感的意思,萬事萬物時時刻刻都在變化,簽一紙協議就不變了嗎?覺得這并不能改變什么,要我也不可能做到堅持長期尊守的,利用法律就沒了感情,是得是失自己琢磨吧,也許只有自己有長久的耐心去引導或鼓勵對方,才能讓其改變,才能收到理想的效果,這得需要隨時靈活變化方式試著進行,想法用愛感化對方,愛對方并不是縱容,是恩威并施,讓他感覺到你指引的大方向都是正確的,能讓對方對自己生出認同且伴有感恩之心,對方就容易知足,他自己就會主動屏蔽掉外面對他的誘惑干擾,他自己自然就會自覺的安安穩穩,踏踏實實對家庭盡職盡責,覺得對一個家庭來說這才是該有的正常的狀態,僅個人愚見,請隨意
據我所知:這是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但是“目前”有沒有真實的法律依據我不清楚,只能說個幾年前真實的事件來佐證一下。
朋友阿洪是一家上市公司的高管,妻子阿珊是一家銀行分理處的主任。由于妻子的存款壓力大,每天游走于各類富豪的酒局中間。這讓劉先生總有一種不祥的預感。爆發終于在一次妻子酒后回家跟送她回來的人在車上激吻,被被阿洪撞上而開始了。
劇情跟所有遭遇過妻子出軌的男人一樣,阿洪打了她一頓泄憤,并且告知了阿珊的所有親屬,他們的孩子出現了背叛婚姻的行為。而阿珊也在所有直系親屬面前寫下了一份“夫妻忠誠協議”來表明自己悔改的決心。但是,女人出軌走的是心,只要心走了,就回不來了!他們最終還是以對簿公堂來宣告了他們婚姻的終結!而在法庭上,他們的“夫妻忠誠協議”并沒有產生法律效力。法官認為:那只是個人行為,不受法律限制。財產還是以均分而結束。
個人覺得:如果因為背叛而產生的“夫妻忠誠協議”也許去公證處公證后,可能才會在財產分割上有些作用。如果只是夫妻雙方的約定,那可能連一紙合同都不如。所以,這個“夫妻忠誠協議”只是出軌一方給自己再次取得信任的一種手段而已,實際效用根本就不值一提!曾經的背叛者只要想再次背叛,就根本不會在乎這一張“廢紙”!所有的親情愛意都無法阻止的背叛,一張紙就算有法律效力,就能讓背叛者受到約束嗎?
請你記住:敢跨出再次背叛這一步的人,你的一切對于背叛者來說都已經沒有任何吸引力了,與其研究這張廢紙的作用,還不如早點讓背叛者滾蛋來的還直接一些!
1.關于“忠誠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一份忠誠協議,從簽訂過程和約定內容來看,是雙方在自愿的基礎上作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締約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協議就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即使《婚姻法》第四條所規定的夫妻忠實義務并非權利義務規范,而是一種倡導性規范,也不妨礙夫妻雙方自愿以民事協議的形式,將此道德義務轉化為法律義務,以賦予忠實義務法律強制力。
2.關于“忠誠協議”約定的“凈身出戶”問題
忠誠協議若約定違反忠誠義務一方需承擔過于嚴苛的財產責任的,比如約定“出軌方”承擔巨額賠償金,或者約定“出軌方”放棄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在審判實踐中,法院往往會基于公平原則,結合雙方的經濟狀況,適當參照但不完全按照該協議進行裁判。
3.關于“忠誠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問題
若夫妻雙方在“忠誠協議”里將子女撫養、監護義務等與忠實義務掛鉤,如約定“出軌方放棄子女監護權”或限制出軌方對子女的探視權等,法院一般不會根據“忠誠協議”約定裁判子女撫養問題,而是仍然會根據婚姻法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結合父母雙方的客觀條件,作出有利于子女成長的裁判。
為何會有如此多的“忠誠協議”出現,長期辦理此類案件的法官認為,一方面是因為社會處于轉型加速期,給婚姻家庭以及兩性關系帶來了更多碰撞,“婚外情”“包二奶”之類的事情頻頻發生,很多人對婚姻和愛情存有危機感,認為僅靠道德和輿論監督,不能夠解決人們對情感的信任危機;另一方面,人們的法律意識逐漸提高,已經習慣以簽“合同”的方式來約定某些事情。以簽訂“忠誠協議”的方式來約定雙方的感情,即是自然延伸出給雙方婚姻和情感多一層保護的手段。
現階段,法院在處理“夫妻忠誠協議”這一問題時,是否認定為有效,各地區還存在差異,不過目前司法審判實踐中對于“忠誠協議”的態度也越來越開明,基本上從最早的認為“忠誠義務屬道德義務而非法律義務”,轉變為“忠誠協議也是一種合同,如無無效事由,應受法律保護”。然而,鑒于目前還沒有明確的法律認定,因此廣大夫妻朋友,謹慎對待夫妻忠誠協議的效力,保持謹慎和保守的態度,既不能對夫妻忠誠協議有過高的期待,同時也要保障忠誠協議形式上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