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權和房屋繼承權區別_請問房產的居住權和繼承權?
特邀律師
法海一粟認為,如果房產遺囑中既有居住權,又有繼承權,這說明,該房產遺囑屬于附義務的遺囑;如果遺囑繼承人不履行該義務的,則其他繼承人可以請求取消遺囑繼承人的繼承權。
1、遺囑自由原則。遺囑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通過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只要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律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既然有效,就應當得到有效的履行。
2、遺囑可以附義務。繼承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因此,本案中房產遺囑中關于居住權的內容,就是繼承人應當履行的遺囑義務。
3、繼承人繼承房產后,必須按照遺囑的內容,允許居住權人居住,否則,就是不履行遺囑義務的行為。所有權與居住權之間并不存在矛盾。因為所有權是物權的歸屬權,而居住權說到底則是房產使用權。所有權可以繼承,而居住權不可繼承。就是說居住人死亡后,其繼承人不得繼承該居住權。法海一粟在此需要說明的是:居住權與居住權人是否另有住房無關。當然,遺囑人之所以要為居住權人設立居住權,多數情況下是因為該居住權人沒有其他住處。不過,也有例外。
4、從遺囑執行的角度,繼承人繼承房產所有權需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而遺囑繼承人則需要向居住權交付房產,以供其居住。
法海一粟:運籌帷幄之中,決戰法庭之上。
這個遺囑可以這樣理解。
遺囑指定了繼承人,也就是將來這個人可以繼承房產的所有權,可以按遺囑繼承過戶到自己名下。
遺囑又指定了居住人,一般來講這個人是立遺囑人的親屬,以前是共同居住的。遺囑指定他有居住權,但是沒有所有權。這個房子無論過戶到誰名下,他都有居住權。將來他死亡之后則居住權自然終結。當然了,作為繼承人,當然也有居住權。
用一句話來說,就是繼承人繼承得到房子,但是要允許另一個人居住。
有些家務事,其實很難非常完美地解決。例如本案。假設原來有兩個人在房子里居住,這兩個人除了這套房子都沒有其他的住處,也沒有能力購買新的住房,作為立遺囑人,只能是把房子給他想給的人,但是另一個人又是自己的親屬,不好趕他走,只能叫他住在這里。
一般來講,這種有居住權沒有所有權的人,都是與房主關系密切的親屬,原來都在一起生活,要么年級大了(例如七十多歲),剩下的時間不多了,要么年紀很小,將來大了不可能繼續在這里居住(例如另外買房娶妻生子)。
娘家房子車子等都給兄弟了,女兒沒有繼承權,嫁到婆家,一般婚前買房買車,所以房子車子都是男方的,女方只有居住權,所以女性什么都得不到,現實中和網絡中,說男的沒房子不好結婚,男的是家里的獨苗,所以房子車子都是男方的,到婆家同一類人又換身份了,女的怎么不去自己娘家要房要車,應該自帶房子車子,不能只知道來住男方的,為了娶女方婚前又是買房子車子,女方真不要臉。
最后你會發現女方啥好處都沒得到,還得到了一堆罵名,拿去跟男性(家里房子車子都是他個人婚前財產,還得美名)比女性真的很受歧視。
所以我呼吁保障女性權益,女性在娘家跟兄弟有相同的繼承權,結婚后男女共同做家務承擔責任,雙方父母相同對待,相當于一套房子得有5個房間,女方父母男方父母各一間,小夫妻一間,2個孩子各一間,如果能做到這些重男輕女將不復存在,不要成為又立又當的人。
根據民法典規定,房屋所有權與居住權可以分離,房屋所有權人只享有所有權,不享受居住權,不能轉讓或出售。居住權人只有居住權利,沒有出讓或繼承居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