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超過什么辦_遭遇超長試用期勞動者如何維權?
特邀律師
首先辭退你的原因你知道嗎?是考核不合格還是另有原因?撤銷崗位是整個公司都沒有這個崗位了還是單獨辭退你的?這個辭退必須得有合理的理由,否則就是違法,可以要求經濟補償金,一個月的工資。如果是合法的,那么法律支持的只有半個月。 而且你們約定的這個試用期是否合理也不一定,勞動合同簽了幾年的? 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二十條 試用期工資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二十一條 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遭遇超長試用期怎么維權?聽80后飛哥說!
不合理也不合法
1、從12月3日入職到第二年的3月12日被告知不能轉正,期限已經超過了試用期的三個月時間
2、試用期到不達用人單位的要求,需要解約的,需要在試用期結束前通知員工
3、延遲轉正就是延長試用期,公司需要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員工可以要求賠償
4、賠償標準為,工作時間不滿半年的,按照半個月工資進行賠償
你好,勞動合同是企業與員工間雇傭關系的契約文本,是維護雙方權利和責任的重要憑據。
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與員工簽訂相應的用工合同,具體可以分為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協議。其中,全日制用工必須為勞動合同,受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的保護;而聘用形式的用工,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通常適用于臨時用工、項目合作,或者退休返聘等不適用繳納社保形式的用工。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因此,無論你是否已過試用期,用人單位都需要自你正式上崗之日起,一個月內與你簽訂勞動合同。而在勞動合同中,注明試用期限的起始日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主合同的期限為一年以內,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主合同期限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約定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半年;主合同期限五年以上的,一般試用期也不得超過半年。
喜媽在這里提醒兩點:
1. 在你正式上崗前,是否有明確的文件,證明你們既定的崗位職責、工資標準、福利待遇,以及試用起止日期。如果有,請保存好,一旦尋求勞動仲裁或者訴諸法庭,這些都是重要的證據;
2. 有些公司的人事本身的業務素質有限。你過了試用期都還沒簽勞動合同,也不排除是人事的工作失誤,不一定是有意為之。因此,如果你對面前的工作還算滿意,有長期做下去的意愿,不妨先行提醒,看對方的態度(注意保留證據,以防不開心的事情發生時,自己已經善意提醒過。)畢竟,廣結善緣是一件不錯的事情。如果你只能心中義憤難平,直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即使補簽了勞動合同,以后大家共事,也很尷尬吧。
總結一下:一是保留好相關證據;二是向單位作善意提醒,先禮后兵!
希望喜媽的回答對你有幫助。
感謝邀請:
員工試用期滿予以辭退,對于企業來講加大了經濟損失,而對于被辭退的員工來講,也是一種不負責任的做法,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在試用期滿后,如果員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予以辭退,就需要給員工予以經濟賠償金了,這種賠償金是補償金的兩倍。
能在試用期滿予以辭退員工,至少說明兩個問題:
1)企業的HR部門淡薄勞動合同法,對于試用期的相關規定不了解或者是漠視,沒有盡到本職工作應該盡到的責任,加大了企業的勞動風險。
2)還有第二種可能就是用人部門的領導對于本部門員工能力的表現可能不是很了解,以至于是否在接下來是否錄取的問題,態度不明朗造成了試用期屆滿才給HR部門打招呼,讓HR部門的工作陷入被動。
如何杜絕在發生這樣的事情個人建議以下兩個方面:
1)HR部門在員工試用期的時候,建立一種試用期跟蹤反饋機制,及時掌握試用期員工的工作表現以及加強和用人部門的領導的溝通機制,以便及時掌握和了解試用期員工的能力和價值觀是否符合崗位任職資格要求,為下一步是否錄用或者延長使用做出預先判斷;
2)用人部門的領導需要及時了解使用員工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業績,建立試用期員工的工作業績跟蹤表,及時和HR部門溝通對于試用期員工的能力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
聚焦職場生態構建,關注企業管理實踐;
長期堅持原創不容易,懇請大家在閱讀后點贊或關注,給我鼓勵!聊聊職場的那點事,如果你有職場中的任何問題和疑問,加我關注私信與我,粉必回。
協高、仲裁、走法紺邇經。
努力工作。
如果領導給我延長一個月試用期,說明領導對我的工作還不是特別滿意,但也勉強能夠接受,再給我一個月的機會,所以我必須更加努力工作,讓領導更了解我,認可我。
一般 企業試用期滿,用人單位繼續留用員工,你可能已經轉正,公司人事會下發勞動合通知你簽合同。
勞動法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如果只與你給定了試用期、卻沒有約定正式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你在試用期有3個月視為正式勞動合同期限,應發給你正式合同情況下、相同崗位的相同工資。
1.勞動法規定:
依《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四款:“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82條第一款:“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收集證據,
如果公司試用期三個月后不轉正,你要先與公司人事部門協商要求簽定合同、給雙倍工資,可以把法律規定給他們,如果他們不同意你就不要再強求,主動收集證據,需要能夠證明你進入公司工作的時間的(如:招聘表、入職登記表或上工卡、考勤記錄、同事證言、工資卡等) 、能夠證明你工作到現在的證據(考勤記錄、工資卡等),甚至你與公司協商時的錄音中提到了工作時間的也可以,然后到勞動局勞動監察大隊舉報,等待監察部門核實后拿回你應得的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