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三個月試用期合理嗎_試用期1個月好還是3個月好?
特邀律師
一般來說。公司會要求試用三個月。這個正常。但是你已經實習三個月了。這個。就看公司的態度了。看看公司是真的要和你簽還是在榨取你的勞動力。但是,我只是想提醒你一下,防人之心不可無,看看這個公司是不是想一直拖著不和你簽勞動合同。
你說的這個現象的確比較普遍,我根據我的經驗,來談談我的看法。
1、關于試用期的期限(長短)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對試用期的期限(長短)有著非常明確而嚴格的規定,對于這一點,很多老板和HR都非常清楚: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試用期是否應該交社保
對于這個問題,很多人存在誤解,以為試用期可以不交社保,實際上很多公司的確也是這么在做的。
其實,交社保和是否約定試用期沒有任何關系,從法律上來講,用人單位應該自勞動關系建立之日起就應該給勞動者繳納社保,更何況,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也就是說,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3、違法約定試用期的后果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如何理解這個法條?
用人單位如果違法約定試用期,將承擔和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一樣的雙倍工資賠償責任,所以用人單位在和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比如說,只簽訂了2個月的試用期合同,用人單位將賠付給勞動者2個月的額外工資。
最后再來回答你的問題:
- 公司規定3個月的試用期,是比較正常的事情,但勞動合同至少要簽3年以上,才能約定3個月的試用期。
- 不交社保是絕對違法的事情,你可以先進去工作,如果感覺這家公司還不錯,你自己也能夠在里面發揮自己的專長,那就先做下去,否則,你隨時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助到你,最近我也寫了一本工具書——《新互聯網時代·企業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范一本通》,若有疑問,還可以進一步交流!
試用期也要按照不同的行業和法律規定來設置,不存在一個月還是三個月好的問題。比如月嫂,試用一個月或者三個月顯然都太長了。如果做航天員,一個月或者三個月都還遠遠不夠,訓練了十年還在最后時刻被淘汰掉,從此做不成航天員!
員工在3個月試用期內,企業要不要在試用期內給員工繳納社保呢?毫無疑問的肯定需要繳納,這是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等賦予企業的社會責任,同時也是試用期員工應該享受的權利。
第一,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花名冊備查。很多人認為試用期的員工,和企業不屬于勞動關系,其實這種說法是非常錯誤的,員工從進入企業工作的第一天,不管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就已經屬于公司的員工,只是為了考察員工是否符合公司的需要,是否具備為公司服務的專業知識,在用工形式上設計了一個試用期。員工在試用期期間,按照企業的要求,熟悉企業內部情況,學習企業的規章制度,履行試用期內企業交給的各項工作任務,其個人權利和企業其他職工是一樣的,因此同早幾個月或是過了試用期的員工一樣,依法享有社保法賦予的權利,那就是享受企業為自己繳納社保的權力。
第二,建立勞動關系和簽訂勞動合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有人說員工在試用期內,由于還沒有和企業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不屬于正式建立勞動關系,這種說法也是錯誤的。其實員工自到企業報道的第一天開始,只要按時考勤,在企業工作,就已經和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至于是否建立書面勞動合同,并不是影響是否建立勞動關系的唯一因素。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在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之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依然存在,而且用人單位還要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
第三,試用期限的長短不影響社保的繳納。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試用期不能無限期進行試用的。簽訂一年以上,三年以下勞動合同的試用期不能超過2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最高不能超過6個月,所以目前大部分企業把試用期調整到3個月,是符合勞動合同法精神的;如果試用期超過6個月的,除了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以外,一般的企業是沒有人愿意進來的。由于進入用人單位時,經過了嚴格筆試、面試、考察等過程,所以在試用期內,除了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和不能勝任工作或是經過培訓、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這兩個條件外,不得隨意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這也是對勞動者的保護,所以無論試用期長短,用人單位都應當在勞動者進入公司后的三十天內,為勞動者建立社保關系,并為其繳納相應的社保,試用期不應成為用人拒絕繳納社保的借口和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