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一般要幾個月轉正_試用期試用多久才適合?
特邀律師
不知道目前令題主猶豫的是什么?有試用期還是試用期的時間?還是其他的因素?
面試已經通過了,猶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認為試用期的長短不是首要的考慮因素。因為一般的公司試用期都是1個月-6個月,多為3個月,到哪個公司都差不多。時間太短,不能真實了解新員工的能力和真實狀態;時間太長,會被員工認為是為了壓榨勞動力、節省成本。
一般簽3個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個月的試用期;簽1-3年需要3個月的試用期;簽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個月的試用期。但是每個公司的情況也不一樣,如果你的表現優秀,可能會提前結束適應期。當然,如果表現不好,可能會延長試用期或者被辭退。
你就職最主要的是要考慮這個公司的發展前景、你應聘職位的發展空間、工作環境是否適合你和工作內容你是否能夠駕馭等。這些才是比較重要的,關乎你的職業生涯與未來發展。
其實有試用期對求職者來說也是一件好事,就職是一個雙向選擇的過程。在試用期期間,你也可以考察這個公司的經營狀況、企業文化氛圍、工作日常情況,積累工作經驗,學習工作技能等。
有個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沒有試用期,結果簽了合同發現這個公司的工資發放總是拖了又拖。
綜上所述,一個公司有試用期是正常的,沒有試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試,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雙方都能在試用期期間更加了解彼此,以此來確定要不要繼續待在這個公司,要不要留住這名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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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19條規定,3年以上固定勞動合同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試用期最長為3個月,不能超過6個月,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試用期如果超過6個月,超過部分將被認定"屬于轉正后的勞動合同期限"或"視為自動轉正"。
如果試用期已經超過6個月,你應提前問公司或部門,說明未轉正的說明,如果公司有證據證明該員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等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公司必須在試用期滿前發出《解聘通知書》且送達給勞動者才成立,而不是超過試用期才發通知書,如果在試用期超過6個月后發出《解雇通知書》將可能被認定違法解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不合法以其他理由解雇員工,屬于違法解除,公司須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即2倍經濟補償)。
所以,作為勞動者,應合法維護自身權益,要求公司出具合法合理證明,不合理的可要求公司按正常流程轉正,或無理不合法遭到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可向當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
關于試用期,《勞動合同法》是有專門的法律規定的: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因為試用期工資比轉正后的工資開的低,另外試用期用工方(公司)可以以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勞動者個人原因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因此很多公司喜歡把試用期定的比較長,說白了,就是可以用低廉的價格獲取和使用人力資源。但是很明顯,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
另外,有些公司可能會只簽試用期合同,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19條后面還有這樣的條款:
最后,有的公司除了向上述所講約定很長的試用期之外,還會把試用期的工資開的非常低,這個也是不合法的。《勞動合同法》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所以簽訂勞動合同首先要明確不能是單獨的試用期合同,另外明確簽訂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期限,另外看試用期工資是否過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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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看工種吧,有些一個月有些三個月甚至有些是半年,一般視情況而定。一般普工類的,因為總體比較容易上手,所以基本一個月都可以了,而辦公人員一般正常是三個月,而高級管理人員一般是半年,當然還要結合試用期對崗位的熟悉程度,要是接受能力較強,也可以將試用期縮短讓其提前轉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