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設賭場罪無前科判緩_開設賭場罪起訴三年,前科是拘役,可以判緩刑嗎?
特邀律師
獲利金額較小,判緩刑可能性很大。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絡上建立賭博網站,或者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屬于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開設賭場獲利六萬屬于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緩刑的對象是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包括三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法理論上可以判緩刑,司法實踐中,判緩刑的概率很少。 能否判緩刑,應由法官結合整個案件量刑情節、公訴意見、辯護意見確定具體刑期。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網絡賭博犯罪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第二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3萬元以上的; (二)賭資數額累計達到30萬元以上的; (三)參賭人數累計達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賭博網站后通過提供給他人組織賭博,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五)參與賭博網站利潤分成,違法所得數額在3萬元以上的; (六)為賭博網站招募下級代理,由下級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攬未成年人參與網絡賭博的; (八)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公司涉嫌開設賭場被查,我是其中一個客服,無提成無推廣僅處理軟件事宜會判刑么?判多久?
在類似的案子中,可以說至少80%的相關人員認為自己不知情。
但是,當事人是成年人,是否知情,自己的辯解基本是無用的,辦案部門認定是否有罪,罪有大小,主要是根據已經查獲的相關證據來證明,當事人是否“明知”、是否“應知”,如果多數人憑一般的認知就知道這是違法犯罪,那么當事人自己辯稱不知情,這種辯解是沒什么用的。
另外,辦案機構對當事人定罪,會綜合考慮他在集團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獲利數額、是否退贓退賠、是否自首立功等情節,做出最后的認定。
具體到本案,如果當事人真的無提成無推廣,可認定為在團伙犯罪當中其次要作用、沒有獲利或獲利少,一般會從輕處理。
根據《刑法》的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因此,如果當事人積極爭取,緩刑或免于處罰還是有可能的。
法律解析:
累犯的認定:
1,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說的簡單直白些,關于累犯的認定標準是有依據的,必須是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在釋放后五年以內再犯罪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對于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六條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時候再犯上述任一類罪的,都以累犯論處。
問題解答
該問題中提到的案件所涉及的“前科”是拘役,不能認定為累犯。但是,是否能夠適用緩刑,無法給出準確的解答,因為所謂的“起訴三年”,也只是檢察院的量刑建議,具體刑期還得由法院確定。
同時,是否屬于累犯,也只是法院是否判決緩刑的依據之一,不是唯一依據。只有符合以下法律規定,法院才可以判決緩刑,而不是必須判決緩刑,一切還得看法官的裁量權。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二條 規定,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宣告緩刑,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同時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特定活動,進入特定區域、場所,接觸特定的人。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處附加刑,附加刑仍須執行。
總結:
說得簡單些,該案中的人犯雖然不屬于累犯,但是還要看其是否符合其他判處緩行的條件,如果都符合的話,那么法院是可以判處緩行的。
切記,是“可以”而不是“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