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結執行的情形法條_終結執行與終本執行區別?
特邀律師
這個問題很好,我是一名創業者,選擇回答。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執行終結的其他情形有哪些?這個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
一,應當執行終結的
1,申請人撤銷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3,被執行人死亡,同時無遺產,也無義務承擔人;
4,被執行人無力償還借款,同時喪失勞動能力;
5,被執行人被法院裁定破產;
6,追索撫養費,贍養費的權利人死亡。
二,應當執行終結的其他情形
1,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同意人民法院終結執行的;
2,申請執行人的執行利益已部分得到實現,對剩余部分表示放棄的;
3,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無財產可供執行,同時也無義務承擔人;
4,因執行和解協議而中止,執行和解協議確定履行期限屆滿后,申請人既未申請恢復執行,又未申請撤銷執行,且申請執行期限已超法定期限的。
以上這四種情況就是應當執行終止的其他情形。
就回答這些,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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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一種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一個是終結執行。
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是指經過人民法院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而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終結本次執行后,若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
所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則可能枯木逢春,重新恢復執行并執行到位。
終結執行則是徹底終結執行程序,主要是因為被執行人主體資格消滅,又沒有繼受債務的主體,也沒有責任財產,這種狀況今后也不會有改變的可能,徹底退出執行程序是此類案件的最好歸宿。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終結執行的情形主要有: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一、先說說執行期限。
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勝訴方應當在判決裁定生效后兩年內向一審法院執行局或者與一審法院同級的財產所在地法院執行局申請強制執行。這是強制執行的第一個期限。
強制執行應當在六個月內執結。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執結的報院長批準可適當延長。多數情況下,半年沒有執結的,會以終本形式結案。
二、終本,也就是終結本次案件。一般來說,六個月不能執結的案件,執行局會做申請人的工作,要求申請終本案件。終本,也就是執行案件的暫停。今后申請執行人有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可以隨時申請恢復申請。
三、中止執行:實際上就是在一定條件下的的暫停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四、終結執行。就是永久結束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后立即生效。二者的區別在于前者在法定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后者則導致執行程序最終結束。
五、進入執行程序后,只要被執行人不死亡,申請人不主動放棄,法院不裁定終結案件,原則上對被執行人的追責是終生的,不要以為拖一陣子就沒事了。
五、結案。如果申請人的執行標的全部執行到位,或者雙方經協商做了讓步一次性付清,案件實際上已經執行完畢,這時可以辦理結案手續,這個案子就是真正畫上句號。
終結執行與終本執行的區別點
1、兩者適用的情形不同。根據《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適用終結執行有13種情形。根據民訴解釋519條,終本適用只有一種情形:被執行人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
2、兩者確立的法條依據不同。終結執行為民訴法257條所確立,終本為民訴解釋519條所創設。在使用時,”終本“二字有固定的涵義,特指是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簡稱,而”終結執行“四字也有特定的涵義,兩者使用時不要相混淆。
3、兩者制度設計的目的不同。終結執行是因為正在進行的執行程序出現了不可能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法定事由,法律規定法院可依職權裁定結案,而終本是為了探索執行實踐中大量確實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的推出機制而創設出來的一種制度。
4、兩者適用的寬嚴程度不同。只要出現《執行立結案規定》17條規定的17種情形時,執行法院可依職權直接作出終結執行的裁定。但終本適用時,為防止執行人員隨意認定“無財產可供執行”案件,《執行立結案規定》第16條對“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規定了極其嚴格的認定條件,以避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正當權益。
5、結案后是否繼續查控財產不同。以終結執行的方式結案的,雖然申請人的權益沒有實現或沒有完全實現,但由于執行程序沒有必要或不可能繼續推進,恢復執行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執行法院不會對終結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繼續采取財產查控措施。以終本方式結案的,執行法院將對其單獨管理,仍然在一段時間內繼續查控被執行人的財產,并實現對恢復執行案件的動態管理。
1.被告人死亡沒有繼承人2.被告人沒有勞動能力沒有經濟收入3.原告同意免除被告義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