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買的房子要離婚怎么處理_夫妻離婚,共同房產如何處理?
特邀律師
離婚時房子怎么分割的前提是該房子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房子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登記在男方名下,分為兩種情況:1.男方單獨所有;2.夫妻共同所有。
男方單獨所有:
1.首先,需要區分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進行約定全部共同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全部各自所有。雙方沒有書面約定的或約定不清的,為沒有約定按照法律規定確定。
即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1.一方在婚前所有的財產;2.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有的生活用品;5.其他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其他為婚后共同財產。
2.房屋的產權
若男方用個人所有的財產全款購買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的為個人財產,離婚時為男方財產不進行分割;
若男方用個人所有的財產交納首付款,用婚姻財產償還貸款。在離婚時,房屋歸男方所有,女方可就房屋升值部分及償還銀行貸款部分進行分割。
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無論該房屋登記在一方名下還是雙方名下,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在訴訟分割時一般一人一半。
綜上,在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首先需要確定房屋的出資情況,來確定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若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房屋,則為夫妻共同所有。
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
首先,你們是否有婚前協議?第二,買房時的資金是怎么來的?是否有借債?第三,如果沒有婚前協議,買房的錢是你們共同出資,而沒有父母幫助的話,該房才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離婚后,該房屋可以平均分配,關于到底是誰拿錢,誰拿房,你們可以協商,也可以由法官進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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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方的名字去不掉;
房屋原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且房屋抵押給銀行,若去掉男方的名字單在女方名下的,則為房產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得以實現,須取決于房屋產權變更的理由(離婚協議之安排、買賣、贈與等)是否合法,房屋上無權利限制(抵押登記、司法查封等)可自由轉讓。
因該房屋已抵押給銀行,除非銀行同意,否則不可能自由轉讓,即使有離婚協議之房屋產權之安排,也不可能變更登記至女方單獨個人名下,男方的名字去不了。
2、男方不能再抵押;
該房屋登記在男女雙方名下,即使再將其抵押,也須男女一致同意,共同簽署抵押合同才行。房屋產權登記管理部門不可能在僅有一方簽名抵押的情況下,將夫妻共有的房產進行抵押登記。
3、男方再借高利貸與女方無關。
如前所述,沒有女方的同意,男方是不可能將房屋抵押的,男方再借高利貸的,在目前共債共簽的法律規定下,與女方沒有任何關關系,高利放貨者上門討債的,置之不理并報警是唯一正確的應對措施。
婚后買的房子需要看出資和登記的情況來確定離婚后如何分配。
使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房產,不論登記在誰的名下一般都會被認定是夫妻共同房產,離婚之后一人一半。
使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出資人的名下,一般被認定為個人財產,離婚后歸出資人一方所有。
使用婚前個人財產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另一方的名下,一般被認定為對另一方的贈與,房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之后一人一半。
至于房子的增值部分算不算,答案是肯定的,不然房產的增值部分屬于誰?
大家都了解,雖然近期的房價沒有明顯漲幅甚至有些城市的房價還略有下跌,但是自08年至今,以北京的房價為例至少是漲了5倍不止。如果夫妻二人08年結婚,18年離婚,房產增值了5倍不止,增值部門肯定是要進行分割的。
在離婚房產分割時,有關房產增值部分的糾紛一般產生在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共同還貸的情況下,還貸部分的房產增值部分是否應該分割。在實務操作當中,一般房產屬于登記人,剩余的貸款也屬于登記人,并且登記人需要補償另一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謝謝邀請;雙方感情不和,一,走共同協商的路子,擬定離婚協議條款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意見不統一,商量無果的話。二,只能訴訟到法院,依法裁決解除婚姻。
樓主提出的這個問題,離婚后雙方都要房子,雙方僵持不下,只好依法進行房屋的分割了。究竟判給誰,這要根據房屋是屬于婚前財產,還是婚后共同出資全款買的,或者是一方婚前出首付,婚后雙方共同還貸的,還是房地局直管的公租房,法院分不同的情況才能進行裁決。
如果說該房屋是屬于房地產局直管的公租房,在租賃契約上寫的是誰的名字,誰就是承租人,法院就會判給誰。
如果該房屋是婚前的個人 財產,婚后在房產證上也沒有加上對方的名字,離婚時,婚前的個人財產就屬于個人擁有。
如果說該房屋是婚前個人出首付,婚后共同還貸,婚前部分就屬于個人財產,婚后還貸部分屬于共同財產, 誰對該房屋占有權的比例大,該房屋就歸屬誰,以現金支付對方房產擁有的價值。
如果該房屋是婚后雙方全資購買的房屋,雙方各有50%的擁有權。離婚時,誰屬于被告,一般情況下,被告有優先選擇房屋的權利,用現金支付對方房產擁有的價值。如果被告沒有經濟條件,原告有經濟條件的話,就由原告支付被告現金。雙方要是都沒有支付對方的經濟條件,那就離婚不離家,各占一半房屋的所有權。
您好!
基本的結論是:房產證上登記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二人均有產權,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分割的。
但是因為房產獲取的時間、獲取方式、登記方式上有區別,所以具體分割的份額多少也有差別。分兩種情況回答一下:各自份額的判定,離婚之后的分割方式。
各自份額的判定
1. 從獲取時間上,是婚內購房
(1)婚內夫妻二人用婚內財產購買
這種情況判斷最簡單。這種情況下,無論登記的是誰的名字,除非特別約定(例如,婚內財產分割協議),房子均作為夫妻二人共同財產。在沒有標注份額的情況下,因此房產屬于“共同共有”,夫妻二人各一半兒。
(2)婚內一方用個人財產購房
這種情況下,有兩個關鍵點:
一是一方用“個人財產”全款購房。個人財產包括了個人婚前財產、個人的父母贈與給單方的財產。在購買的時候如果直接登記了兩個人的名字、或者購買時登記單方名字隨后又加了對方名字,無論哪種情況,在分割房產的時候,首先靠雙方協議,一般來講,未出資方占有的份額會少。協商不成,通過法院判決決定。
二是一方用個人財產購房支付首付、婚后二人共同還貸。這種情況下,個人支付首付部分屬于個人財產,共同還貸部分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以上兩種情況下,離婚之后,房子基本都會歸出資方所有。但是,出資方要給予對方一定的費用補償,包括對方份額折算、共同還貸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具體沒有固定的比例,主要看協商或者判決。
2.從獲取時間上,是婚前所購
主要就要區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婚前二人共同出資購房、登記雙方名字;一種是婚前單方出資、登記雙方名字,或者隨后加上對方名字。
針對婚前二人共同出資購房。這種情況下,在沒有明確各自份額的情況下,一般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針對婚前單方出資、登記雙方名字,或者隨后加上對方名字。這種情況下,視同出資方對另一方的贈與,具體的份額在沒有明確寫入房產證的情況下,也是靠雙方協商確定。一般判定時也是傾向于出資方。
因此,簡單總結一下:
(1)夫妻雙方婚內共同出資,可以認定為一人一半兒。
(2)夫妻雙方婚前共同出資,主要依據各自出資份額界定。
(3)夫妻一方出資,房產證登記兩個人的名字(不管購買初次登記,還是隨后加名),具體份額看雙方協商結果。
分割方式
這里主要從房子有無貸款作為說明的維度:
1.無貸款
如果是一人一半兒,誰都可以要。但是要房子的人,就要給對方相應的補償,主要可參照當前房產的市場價格。
如果不是一人一半兒(如上所述,例如后來加名的,房款由某人個人財產出的),一般歸份額大的一方,但是要給予對方經濟上的補償(按照協商好的份額界定)。
2.有貸款
這種情況下,大概率房子是歸貸款人所有。
因為房子處于抵押狀態,能否變更產權人,不單取決于夫妻二人協商的結果,更重要的是必須經過抵押權人——即銀行的同意。如果貸款銀行同意,那么他們會對變更人進行還貸能力等的評估;如果不同意,貸款的償還人不能變更,除非把貸款還清。
另外的提示
1.別拖延,否則對雙方均有風險。
離婚其實不是每個人想看到的,畢竟當初結婚還是希望能好好一起過一輩子。但是,并非事事如愿。既然法院已經判決離婚,關于財產的分割上,不要留什么尾巴。還是那句話:什么事兒都做到前頭,別拖延。否則,對于雙方來講,未來都可能存在風險。
2.分得房產有限制條件。
在分割房產時,能不能分得房產的所有權,受到當地限購政策影響。如果沒有購房資格,是無法分得房產的,這一點要提示一下。
希望能夠對題主問題有所幫助。
根據《婚姻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對共有的房屋的分割應按照如下辦法進行:
1、離婚時,夫妻的共有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并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2、夫妻共有的房產,原則上應均等分割,具體處理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也可以有所差別。
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給一方所有。所有的一方給另一方應付款。
4、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無居住地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根據實際情況的需要給予暫住,但一般不超過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