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房子歸誰所有_夫妻離婚房子歸誰?
特邀律師
一、婚前購買的商品房(指已經在婚前付清購房款),該房屋屬于婚前購買房屋的一方所有;二、對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1.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2.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三、使用權性質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不論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四、婚前以一方名義購買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歸還貸款的,在離婚時已經取得房屋完全產權的:1.婚前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當事人,合同的權利義務由該方承擔;2.婚前由一方名義支付的首期屬于支付方個人財產;3.該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增值部分屬于夫妻雙方共同共有;五、對房屋增值部分的處理對于婚前購買的房屋,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房屋增值部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原始部分屬于擁有產權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夫妻離婚后房產歸一方:夫妻雙方應及時持離婚證和離婚協(xié)議(或法院的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房產證、雙方的戶口本和身份證等,到房管局將房產證過戶到離婚后的持人名下。2、離婚后賣房:(1)如果房子已經過戶到一方名下,再賣房子過戶時,不用另一方到場簽字了。(2)如果離婚后房子尚未過戶到離婚后應持有房產的人名下,再賣房時房管局會要求雙方都到場簽字的。這種情況下,雙方帶上房產證和各自的身份證、離婚法律文書到場辦理過戶手續(xù)即可。1、若是婚前:夫妻一方的名字出現(xiàn)在房產證和購房合同書上,購房時房產登記和購房發(fā)票都是一方的,算個人房產。可以自行買賣。2、若是婚后:屬于夫妻共有財產,若購房合同上無明確分配比例,則平均分配。房產出售時必須雙方到場簽字或一方有另一方受理過的公正委托書,方可生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近年來離婚案件高發(fā),其律師團隊每年都要接受到離婚訴訟案件上千起的咨詢,離婚的原因也千奇百怪,但是離婚的焦點往往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問題。目前以江蘇法院的司法實踐為例,對于夫妻共同房產的分割方法一般是以下幾種方法來進行處理:
(1)競價法。以價高者得為基本原則,對于夫妻共有的房屋,雙方進行競價分割,誰出的價格高,誰拿房,再由拿房的一方以競價價格所對應的比例向對方進行補償。這方方法往往快速有效,能夠充分反映真實的房價情況,簡單,法院一般多采用。但該方法采用的一個前提是雙方基于都想拿房的前提意愿之下。如果有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這個方法就行不通。
(2)議價評估法。建立在一方不想拿房,或者無能力拿房的前提之下。比如在離婚當中,男方想拿房,女方想拿房但沒有能力來拿房,這時候房屋一般會判給男方,由男方給女方對應的補償款。但往往,男方會基于少支付補償的目的,會故意說低房價,女方則認為房價應當高于男方所報的價格,基于此,往往會牽涉到對房屋的評估,法院會讓雙方進行確認以評估價作為議價的最終價格,這種分割方法比較公平,且兼顧到雙方的客觀實際情況。
(3)拍賣款分割法。在雙方都不愿意或者都沒有能力拿房的情況下,雙方也可以分割房屋價款,由雙方共同確認房屋的基準底價或者評估價格,在以此底價為基礎進行委托法院進行拍賣,這種方法因為涉及拍賣周期較長,且在房產形勢上漲的情況下,往往很少法院或者當事人選擇。
以上是法院日常時間過程中,對房產的一般分割方法,現(xiàn)向大家做一個介紹,供大家一起交流學習。
這要分婚前財產和婚后財產兩種情況。如:結婚前,一方全款購的房,離婚后仍歸原房主,不做房產分割。結婚前,一方貸款購的房,房產歸原房主,但婚后還貸款的部分,離婚后雙方共有,需要平均分割。結婚后雙方共同購的房產,離婚后房產平均分割。另外,還有特殊情況,比如父母贈與的房產,還有經過公證處公證過的房產有另外的特殊規(guī)定,因版面的問題,在此就不一一闡述了。
夫妻離婚財產分配,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那么,2018新的規(guī)定夫妻離婚財產怎樣分配?離婚財產如何分割?離婚財產分配原則是什么呢?下面就讓我來為您解答!
現(xiàn)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guī)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xié)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在我國現(xiàn)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所確定的夫妻財產制中,確立了夫妻共同財產法定制度以及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制度。根據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內容,我國夫妻共同財產由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兩部分組成。具體內容如下:
一、法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 一 ) 工資、獎金; ( 二 ) 生產、經營的收益; ( 三 ) 知識產權的收益; ( 四 )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 ( 五 ) 其它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 ; 具體來說,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包括:
(1)、工資、獎金。 “工資”是指按照國家統(tǒng)計在職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包括標準工資,有規(guī)定標準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 “獎金”是除工資總額的勞動報酬外,由國家、政府等權威組織,對特殊貢獻或取得優(yōu)異成績的特定主體,給予一定貨幣數量的獎賞,如運動員名次獎、科研成果獎等,這些獎金應當歸入夫妻共同財產。
(2)、生產、經營的收益。 生產、經營的收益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取得的收益。新《婚姻法》加強了個人財產的保護,這就涉及到夫妻個人財產的投資經營收益的歸屬問題。我國法定的夫妻財產制度是婚后所得共同制,那么,婚后所得(包括個人投資所得)如沒有合法約定,理應為夫妻共同財產。
(3)、知識產權的收益
知識產權是人們就其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知識產權雖然無形,但它都是能夠帶來財富的“以權利為標的的物權”,所以在當前的離婚案件中,對所涉知識產權也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但這并不是講知識產權中的所有權利夫妻都能夠共同享有。因為知識產權是基于人們的智力創(chuàng)造的成果,從公平原則出發(fā),應該對付出勞動的一方權益給予照顧。另外從發(fā)揮知識產權的社會功效和經濟效益,保護知識產權的完整性、知識產權領域中的有序性,以及有利于經濟發(fā)展的角度來看,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在分割財產時只能享有分割依該知識產權所得的實際財產的權利。而對于其他諸如著作權中的人身權、表演權、播放展覽權、發(fā)行權、改編權、翻譯權、注釋權等,專利權中的專利申請權、使用權、銷售權、商標權中的使用權、禁止他人使用權等權利,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來分割的。并且在分割財產時對沒有付出智力勞動的一方當事人的補償應以一次性給付為宜。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 夫妻一方因繼承或贈與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如果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可以明確只歸一方,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處分權,這種特別指定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5)、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或妻一方以個人的財產進行投資所獲取的物資利益。這里的收益應當指的是孳息。這里的個人財產,即指夫妻婚前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也指婚后夫妻約定屬于夫或妻的個人財產。投資行為有可能發(fā)生在婚前,也有可能發(fā)生在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的收益,必須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已實際取得的收益, 而不包括預期收益。
(6)、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yǎng)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助費。從我國《勞動法》的角度來講,上述幾項都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工資關系密切相關。有鑒于此,這四項都應當屬于工資性的收入。它是對勞動者工資的一種補充形式。這里的“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也是有時間限定的,即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對應的權利即已“實際取得”和“應當取得”。即權利已經形成,至于何時支付則對權利不產生影響。
(7)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認定。土地使用權在法定條件下,可以依法出售、交換、贈予、租賃、抵押、繼承等,土地和土地使用權中的各項權利在一定程度上已成為公民個人所擁有的重要物質財富。對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原則上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在我國,房產和地產(指土地使用權)分屬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其價值體現(xiàn)也是能夠獨立表現(xiàn)出來的。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婚后在該土地上修建了房屋且年限不長,分割財產時應注意將土地使用權的價值和房屋價值分開進行處理。另外,一方婚前所得的土地使用權價值在離婚分割財產時增值了,這部分增值的價值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是夫妻共同財產是隨著夫妻身份關系的確立而形成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勞動所得和購置的財物,一方或雙方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都應算是夫妻共同財產。土地使用權價值在婚后增值部分可以看作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依該土地的價值而產生的一種利息,是一種合法的收入,所以應該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為雙方共同所有。
(8)在涉股案件中對夫妻共同財產認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涉及到股票的所有權歸屬糾紛日漸增多。對這類糾紛的處理主要應從股票購買的資金來源和股票自身的性質來認定。如果是夫妻一方或共同出資購買的股票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在現(xiàn)實生活中很多情況是家庭成員共同出資購買股票這種情況如何認定股票的歸屬呢?我國目前發(fā)行的股票有兩種:職工內部股和社會公眾股。對于不向社會公開發(fā)行股票的股份制企業(yè)內部職工持有的股份,分割財產時可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不僅職工內部股采取記名方式,不得向企業(yè)以外的任何人轉讓,而且這類股票往往還帶有低風險、高收益的福利性質。如果夫妻雙方同他們家里其他成員就股票所有權產生糾紛,那他們之間關系可認定為借貸關系,另案處理。如果他們購買的是社會公眾股,這種股票可以進行轉讓和交易,那么這種股票的性質應認定為家庭共同財產,各方按出資情況進行分割。
(9)、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我國婚姻法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規(guī)定,采用列舉式與概括式相結合的方式,避免對夫妻共同財產規(guī)定的不周全。在處理離婚糾紛時,應對財產進行具體分析,充分考慮財產的來源,取得時間、婚姻法定財產制等因素綜合確定,以維護夫妻雙方的合法權利。
二、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
我國新的《婚姻法》首次確立了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姻法》第 19 條第 1 款規(guī)定: “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 ” 。由此可見,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有如下幾個特征:
(1)約定財產的廣泛性。即可以是婚前的個人財產,也可以是婚后所得的財產。在財產的種類上也沒有任何限制。除了《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所涉及到的財產種類外,還包括一切可以取得收益的財產和財產權利;
(2)約定時間的不特定性。夫妻約定財產,可以在婚前約定,也可以在婚后約定。甚至可以對財產進行重新約定。何時約定,是否需要重新約定,完全取決于夫妻二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約定形式的多樣性。即約定為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等形式;
(4)契約優(yōu)先性。在這里,對夫妻財產的約定,國家法律也采取的是契約優(yōu)先的原則。即有契約依契約,無契約依法定。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夫或妻的個人財產首先取決于夫妻雙方的意思表示;
(5)約定財產受法律保護。
《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 “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取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 。即如果財產一旦約定是夫妻共同所有,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隨意更改。
三、離婚財產分配原則
在夫妻離婚時,只要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的權利是均等的,但這絕不意味著平均分配,那么,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應依據什么進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商處理”,也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xié)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依《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協(xié)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guī)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xié)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割后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5、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由一方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出婚姻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在協(xié)議時應同時對債權債務進行分割,不得因離婚而損害他人和國家、集體的利益,這不僅是法律的規(guī)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個公民都應自覺遵守。
婚后買房,不管房產證是夫妻誰名字,只要雙方沒有事先特殊書面的協(xié)議,住房產權是婚后取得共有財產, 不存在以防付款買房,因為婚后雙方收入所得,都是婚后共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guī)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y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擴展資料:1、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房產登記在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應該屬于購房者一方的財產,離婚分割房產時,另一方無權請求分割;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如何認定以個人財產買房,需要證據的支撐。以一方個人財產購房的,需要證明購房款屬于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因此,特別需要保留認定財產屬于個人財產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2、婚后一方或雙方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買房,取得房產證的,離婚房產歸誰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購房,不管房產證登記在哪方名下,該房產理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房產分割,法官會按照實際情況判決哪方擁有房子,獲得房產的一方根據實際情況對另一方進行補償。3、婚后一方父母全額出資,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離婚房產歸誰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婚后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的,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的贈與,該房產認定為出資方子女的個人財產,對方無權請求分割該房產。4、婚后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離婚房產歸誰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婚后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該房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占有。如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5、婚后按揭購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產權登記在自己的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房產歸誰這種情況,首付款可以認定為只贈與出資方的子女,離婚時該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對首付部分應認定為出資子女的個人財產。6、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如果婚內一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產權登記在另一方名下,一般認為是對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出資時的書面約定或聲明,證明此出資只是贈與自己子女的。7、婚后雙方父母出資,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離婚房產歸誰婚后父母資助子女買房,且登記在雙方名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實際中,夫妻雙方離婚時,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與房產分割沒有直接關系。因為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是為確定父母對子女的人身權利,一旦確定扶養(yǎng)人,父母要對其子女進行撫育和監(jiān)護。而對房產進行分割,是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配,所以解決的是不同的兩個問題。因此,離婚時爭取到孩子撫養(yǎng)權的,并不一定拿得到房產的歸屬權。并且,離婚時分割房產可以按以下處理:
1、雙方協(xié)議分割房產按規(guī)定,雙方自愿離婚的,要處理孩子撫養(yǎng)權、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所以離婚時有共同房產的,可以協(xié)商解決。所以,如果一方撫養(yǎng)孩子,雙方又約定房產歸孩子撫養(yǎng)人所有的,只要協(xié)商達成一致,那么將會得到法律保護。
2、起訴離婚分割房產雙方對房產分割問題難以達成一致,并且是到法院起訴離婚的,對房產分割將按以下處理:(1)先確定房產屬于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2)如果房產屬于個人財產,將會判為產權人所有;(3)如果房產屬于共同財產,一般會平分。不過,對房產進行分割時,如果是按份共有,一人負擔較多的,比如一人獨自承擔房子首付,那么對房產進行分割時會根據雙方承擔的比例進行分割。因此,離婚時孩子撫養(yǎng)權的歸屬跟房產的分割屬于不同的問題,沒有必然的聯(lián)系。如果雙方自愿離婚,并通過協(xié)議離婚確定孩子撫養(yǎng)權,但是對房產分割產生爭議的,可以去法院起訴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