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子女名義買房父母離婚離婚_買房用了女兒的名字,夫妻離婚怎么分割?
特邀律師
以孩子的名義買房,那就是孩子的房子了,你們離婚不離婚的,與房子也沒有關系了,即使你們離婚了,那也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的了,而是你們孩子的財產!
你們離婚了,孩子還是你的孩子,難道你還要把給孩子買的房子換成你的名字?難道你還要因為離婚了把孩子的房子也分割給你?
再說了,即使這個房產不是孩子的名字,是你們原來夫妻兩個的名字,難道你們離婚后算你們的共同財產的話,那你還想怎么辦哪?還能把你的那份房子帶走不成,孩子都成年了,難道你也不留給孩子嗎?
還是這個意思,即使算你們的共同財產,到了那個你們都老了的時候,你的那份房子難道不讓你的孩子繼承嗎?
所以給你們孩子買的房子就是你們孩子的房子了,也不是你們夫妻的共同財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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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父母以子女名義購買房產,先說說買完之后直接的結果:
- 房子屬于子女。房產本身與父母關系不大。
- 子女名下有房。未來會影響到子女二次購房的問題。
至于題主提到的“風險”,個人認為,最大的風險在于父母方:出了錢、房子還不是自己的,未來面臨“財產流失”的風險。
以下從幾個方面說明一下:
借名買房的風險
父母以子女名義購房是一種典型的“借名買房”行為,現實中關于此方面產生的糾紛很多。主要問題的根源在于:(1)實際出資方與房產登記人之間產生了糾葛。(2)房產登記人之間有了糾紛。
1.父母與子女之間會產生什么糾葛?
最大的風險來自于子女對父母的贍養風險。如果子女不養父母,那么,相當于父母不但得不到財產,而且還失去了兒女們為自己養老的保障。一旦產生這種糾紛,父母方將陷入比較難的境地。
2.產權登記人的問題,也可能導致自家財產流失。
即便子女對父母很孝敬,就要看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的方式、登記的產權人情況。
如果子女已婚、且房產登記在子女夫妻雙方名下,一旦子女婚變,那么子女的配偶是有權利分走部分房產的。就意味著父母的房子,有一部分被子女的配偶分走了。
這對于子女婚姻不穩定的家庭,可以認為是一種“財產流失”。
對于子女的影響
對于子女而言,房產登記在自己名下,意味著已經有房。
如果再想購買的話,就要考慮限購政策的影響:要么沒有資格再行購買、要么就要額外多付出成本購房。
避免風險的方式
這里從保護父母的角度,給出兩種避險方式的建議,供題主參考:
1.“借錢”買房。
父母與子女之間簽訂一個“借條”,說明這筆錢是借給子女的。
至于借款是否償還,要看未來子女對待父母的態度。借條的好處在于,如果一旦產生糾紛,無論是父母與子女之間的糾紛、還是子女夫妻之間的糾紛,這筆錢都將作為“債務”,償還給父母。
從這個角度,是對父母自身權益的一種保護。
2.“贈與”買房。
第二種方式,可以在父母與子女之間簽訂一個《贈與協議》,而且附加條件。
贈與的好處在于:可以贈與給子女個人、可以附件條件例如“要求子女贍養子女”。如果子女不養老人,那么視同違約,父母是存在追回可能的。
從這個角度,也是對老人的一種保護——不要覺得父母與子女之間簽協議有什么不好意思的。
您好!
這里有三個關鍵問題:
1.當初女兒給父母出資的時候,這筆錢的說法是什么?
2.至于父母之間的協議,從寫法上不再贅述,可以自行搜索一下。協議的關鍵不在于怎么寫,而是在于如何比較合理的協議。
3.如果房產發生繼承之后,到底誰有繼承權?
以下就這幾個方面,做一個分析說明:
女兒出資的款項如何界定?
一般情況下,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出錢(例如,父母出資給子女買房、子女出資給父母買房等),很少有打個書面證明之類的——畢竟大家都很好面子,自己家人寫個字據總有點見外的意思。
先說說有書面字據的情況:
- 如果說明是借款。這筆錢將作為父母向女兒的借款,是屬于債務。親兄弟明算賬,父母離婚,這筆債務也要分擔。這就涉及到后面財產如何分、債務誰來背、協議如何寫的問題,后續再闡述。
- 如果說明了贈與。這筆錢將作為女兒對父母的贈與,在沒有約定條件的情況下,可以視為無償贈與。這種情況下,再要回來的可能性不大。畢竟是在父母婚姻期間、女兒對父母的饋贈。
但是,如果在沒有字據的情況下,到底算是什么性質?多數情況下,視作子女對父母的贈與——無償的。
如何協議?
按照題主描述,子女已經成年,所以不涉及子女的撫養問題。那么,離婚協議中最重要的,就是夫妻財產如何分割。
題主提到:女兒出了大部分資、父母出了一點點錢,且房產登記在父母名下。這種情況下,從分配原則上,父母離婚時,一人一半,跟女兒沒什么關系。
當然,既然是一家人,首先的問題就是要協商。這個沒有絕對答案,看三個人協商的結果。哪怕沒有上述說的借條、贈與協議之類的書面文書,大家之間也是可以協商的:
結合前面的闡述,從協議內容角度,建議題主從三個方面做考慮:
- 優先考慮:將房產一部分留給女兒,其他父母之間分配。這種方式,從道理上,是完全說得通的——買房的錢,有女兒的份。如果能達成這種結果,作為女兒,不占父母便宜、也不吃虧,是最為合理的結果。如果協商一致了,父母雙方簽訂協議,寫完之后,趕緊先把房產證登記人變更了,不要拖延。
- 中間考慮:父母把一部分錢“還”給女兒,其他財產父母均分。這種方式下,最大程度降低女兒的損失,能要回來一點是一點。房產的分配,女兒就不參與了,由父母決定。
- 下等考慮:不管了,房子父母均分。如果依法分割,這種方式沒毛病。但是至于合理不合理,不是法律解決的問題,是“人”的問題。
其中,女兒在三人協商中,是起到關鍵作用的那個角色。
未來如果發生繼承,會是怎樣的分配結果?
我們做一個假設:
(1)父母離婚了,房產各自一半兒。
(2)隨后,父親再婚。再婚之后,沒有再生孩子,也不存在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3)若干年后,父親先于再婚配偶過世,且父親去世的時候、他的父母均已過世。
(4)父親過世之前,沒有留下合法有效遺囑。
這時候,房產的分配情況是:
- 母親自有1/2份額。
- 父親的1/2份額,由女兒、再婚配偶法定繼承,各自一半兒,分別為整個房產的1/4。
- 這時候,這套房子的份額分配結果是:母親1/2,女兒1/4,父親的再婚妻子1/4。
這種法定繼承結果,回答了題主所問:
- 父親的房產與題主的妻子有關系,因為題主妻子作為“生子女”,是其父親的法定繼承人。
- 在父母去世之前,房子與題主妻子沒有關系。只有在發生繼承之后,妻子才可能會分得部分份額。所以,“日后這房產歸誰”,要看父母去世的時候,他們的繼承人都有誰。
當然,父親如果生前將房產做的產權變更,那題主妻子就可能繼承不了。
最后再說一下關于離婚方式的問題
題主可能還是比較關心離婚協議如何寫的問題,上面并沒有給出建議。這里多提及幾句:
離婚,可以協議,也可以訴訟。
- 協議離婚,要有《離婚協議》,否則民政部門不會辦理離婚證。這個協議,可以進行公證,也可以不公證,只要雙方簽字畫押、內容不違法違德即可。但是,從保險起見,最好做一個公證——根據題主描述,似乎家庭關系不是那么好。
- 訴訟離婚,要有《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這個文書,不需要再做類似公證之類的手續,本身就具有很強的公信力背書。
以上說明這兩點,是告訴題主:如果三方(父、母、女兒)就離婚財產分割一事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可以考慮訴訟離婚。訴訟離婚,對于過錯較多一方,是有傾向性懲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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