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為什么可以申請再審_再審中涉及案外人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1,根據新的民事訴訟法,你可以申請再審,但要在兩年內提出,二年后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
2,現在的民事訴訟法規定高院要在3個月內必須給答復的
3,照你的說法確實有問題,你也可以去檢察院申請抗訴試試
修訂后民訴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這一規定為案外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法律依據。對于案外人的范圍,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明確,法官對此理解不一。有人對此持謹慎態度,認為只有在執行程序中有阻卻執行標的物讓與的權利的第三人才可以作為案外人申請再審。有人對此持比較開明的態度,認為只要是合法權益受到生效裁判侵害的第三人,不管該生效裁判是否處在執行階段,在法定期限內該第三人均可以作為申請再審的案外人。還有人認為由于我國公益訴訟很薄弱,即使生效的裁判、調解書沒有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但該第三人也可以公共利益、國家利益受到損害為由申請再審。
司法實踐中,生效裁判侵犯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屢見不鮮。修改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15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對該標的的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案外人、當事人對裁定不服,認為原判決、裁定錯誤的,依照審判監督程序辦理;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該條明確了與生效判決、裁定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權利救濟途徑,但對案外人如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沒有直接的規定。筆者認為,應當明確與生效裁判有利害關系的案外人在審判監督程序中的地位。 首先,應明確案外人可以作為申訴人,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一般生效判決、裁定侵犯了案外人利益的,往往處理結果對原審中的當事人是有利的,原審中的當事人一般不會申請再審;而權益受到生效判決、裁定侵害的案外人不是本案的當事人,無權就原判決、裁定直接申請再審。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還將執行程序中的案外人異議作為案外人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或提起訴訟的前置程序,但并非所有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能進入執行程序,因為按照訴訟請求的性質和內容,可以分為給付之訴,形成之訴(又稱變更之訴)和確認之訴。確認之訴和變更之訴一般不需要執行,只有具有給付內容的執行標的才能進入執行程序;而且并不是所有的給付之訴都須進入執行程序,只有債務人拒絕或者不履行義務時且債權人提出申請時才能啟動執行程序。為此,筆者認為,因種種不可歸責于自己的事由未能在原審中參加訴訟,但生效判決、裁定對其產生不利影響或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外人,可以作為申請再審的主體,向法院或檢察院申請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其次,“生效判決、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是否屬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再審事由。實踐中,如果原判決、裁定僅僅是誤將案外人的財產作為債務人的財產,判決債務人將財產交付債權人的,實踐中對案外人能否啟動再審程序則存在較大分歧:有觀點認為,可以適用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或者適用第九款“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依法啟動再審程序。也有觀點認為,原判決、裁定僅僅是誤將案外人的財產作為債務人的財產,判決債務人將財產交付債權人的,不屬于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再審事由,而應直接適用民訴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的執行異議程序和執行復議程序予以救濟。筆者認為,生效判決、裁定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如果案外人的爭議事實是與生效判決、裁定屬于同一事實的,應當屬于修改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九款規定的再審事由,可以向法院、檢察院申訴,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最后,應明確案外人的訴訟地位。案外人對再審案件涉及的標的物有獨立的實體權利請求權,應當允許其參加到審判監督程序中來,否則其實體利益以及程序利益均難以保障。從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看,也明確規定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到他人已經進行的訴訟中去進行訴訟。筆者認為,案外人應處于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訴訟地位,在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后,法院應通知案外人參加訴訟,案外人也有權申請參加訴訟,其處于原告的訴訟地位,在訴訟中享有原告所享有的訴訟權利,承擔原告所應承擔的訴訟義務。
這一點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來看,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由此可知案外人申請再審的一般情況下,不會停止判決的執行。
同時第二百零六條規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由此可知,在申請再審并經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除特殊情況下一般都會中止原判決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