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人死亡如何承擔侵權責任_侵權人死亡民事責任如何承擔?
特邀律師
中國人請客吃飯可以說是無酒不歡,從親朋好友小聚,到生意場上請客應酬,再到各種婚喪壽宴,都免不了你來我往的勸酒。喝多了,喝醉了那都是常事,更有很多因為飲酒過量而引發身體疾病,或者醉酒導致意外傷亡等等事件。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于喝酒死亡的法律條款并沒有具體的規定。
但是,作為同席飲酒的人,在飲酒時對其他飲酒人一般應當承擔提醒、勸阻、通知的義務,不讓其飲酒過量;在酒后還要承擔扶助、照顧、護送的義務,保障飲酒人的人身安全。如果同席人沒有盡到這些義務,就屬于“不作為”,如果有飲酒人出現了身體傷害或死亡,兩者就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因果關系,同席人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而對于責任的劃分則是有相關規定的,具體如下: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過錯責任原則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即共同飲酒時有過錯行為的,與損害后果有直接因果關系,需承擔侵權責任。通常,一起喝酒的同桌是否要承擔責任,要看同桌人對死者是否有以下行為:
1、強迫性勸酒 ;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身體不適仍勸其飲酒;
3、醉酒者出現身體不適時未及時送醫;
4、在明知對方醉酒的情況下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回家,和對方想要酒后駕車卻未對其進行勸阻甚至唆使其酒后駕車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如果同桌飲酒者存在以上過錯行為與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則需要承擔賠償責任。至于組織農村酒席的主家,即使沒有同桌飲酒,也是要承擔飲酒適度和酒后安全護送的義務。
也就是在飲酒過程中,也同樣要提醒飲酒人注意飲酒適量,且還要提醒勸酒人不可強行勸酒。在客人醉酒之后,要通知其家人來接,或者安全護送其回家。當飲酒人出現身體不適時,也同樣要及時送其就醫。如果主家未盡到這些義務,酒席上飲酒人出事,也同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但其實,這條在人情上來說,對于主家真的很尷尬,因為請客吃飯,都是會盡量勸客人吃好喝好,哪里會說少喝點之類的話。否則是要被人笑話小氣的,這可是大大的丟面子的事。不過,面子事小,承擔責任事大,所以以后請客吃飯,在喝酒一事上還是要多注意了。
鑒于目前法律規定沒有具體的對應條款,出現上述情況處理的意見也會有不同。關鍵是在實事求是,遵循法律原則的前提下,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同學會組織外出游玩應該是非盈利性的活動,期間所產生的費用應該是參與者均攤。如果出現有人意外死亡,而又確定無他人過錯或是旅游景區管理過錯的行為,組織者和同行參與者可以本著自愿和道義的原則,給予死者家屬一定數額的精神撫慰金。
作為組織者能夠組織好同學會外出游玩活動,也應該具備應對和處置突發意外事件的能力。當前社會上以同學會,老鄉會,校友會,戰友會等形式的社交活動非常多,前段時間在蘇北小鎮遇見一賓館內,大廳走廊都是人,看見橫幅方知是戰友聚會,除了簽到,開會,交流,合影,就是喝酒,這個酒喝好了是爽,萬一有人喝高出現意外,也是個事。所以,民間組織的各類活動,對于組織者還是有著更高要求的,活動的安全,有序,需要組織者規范,細致和周密的運作,一旦出現突發意外事件,組織者需要第一時間承擔起組織應對處置的責任。
祝愿正在進行和醞釀開展的類似活動,在組織者和參與者共同努力下,安全,開心,圓滿!
《侵權責任法》第18條規定,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夫妻雙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包括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為解決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醫等活動以及履行法定義務和共同生產、經營中所負的債務。夫妻一方因事實違法犯罪行為、侵權行為所負的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因此侵權人死亡后,不能要求配偶賠償。根據《繼承法》33條的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應該在繼承的死者財產范圍內賠償受害者的損失。死者的財產應該首先用來清償這些債務。根據《保險法》第65條第3款的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該條款的立法目的在于保護受害第三人得到及時有效的救濟,防止被保險人通過保險獲得不當利益。即保險公司向保險人支付賠償保險金的條件是:被保險人申領保險金時必須提供已經向第三者進行賠償的證據,保險人必須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