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的區別_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區別?
特邀律師
1.構成要件不同 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過錯責任。僅產品責任、危險責任、環境污染責任、相鄰關系中的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如以侵權責任為訴由的,常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一般情況下,只有存在損害后果才能構成侵權行為,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自然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與此不同,違約行為不以損害為構成要素,違約責任的成立不一定以損害為要件,只有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成立要件,而違約金責任,強制實際履行責任均不以損害為構成要件。
2.賠償范圍不同 違約責任的賠償損失額可以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無約定,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于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按《民法通則》第117條和第119條規定,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按《民法通則》第120條規定,還可以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按《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賠償范圍還要擴大至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3.責任方式不同 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有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價格制裁,僅有合同解除為非財產責任。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4.訴訟管轄不同 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事訴訟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此外還對特殊的侵權之訴的管轄作出了專門規定。
5.訴訟時效不盡相同 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在延付或拒付租金、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2款至第4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合同法》第129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因侵權行為所產生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一般為2年;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賠償損失的請求權,按《民法通則》第136條第1款規定,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
6.第三人的責任不同 在合同責任中,即使由于第三人的責任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未履行合同的一方也應首先向合同相對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后再向第三人追償。由于合同當事人的代理人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同樣由合同當事人向合同相對人承擔責任。而在侵權責任中,損害后果只能由行為人本人負責。
7.歸責原則不同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違約責任適用嚴格責任原則,對侵權責任采用過錯責任原則、嚴格責任原則或者公平責任原則,實際上是采用了多重歸責原則。在侵權之訴中,只有受害人具有重大過失時,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才可以減輕,而在合同之訴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輕微過失,違約人的責任就可能被減輕。
8.舉證責任不同 在違約責任中,受害人請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只要證明其有違約行為即可,不需要舉證證明違約方對造成違約有過錯,除非違約方能夠舉證證明自己未履行合同,具備法定免責事由;而在侵權責任中,過錯推定只適用于少數情況,即特別侵權行為中,在多數侵權責任中,受害人須對行為人的過錯負責舉證。
聯系:
1.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都是民事責任,兩者一道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要內容。
2.都以填補一方當事人的損害為目的,在責任人不履行義務時,都將面臨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的強制執行。區別:1.違約責任以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為前提,體現為違反合同約定義務和其他法定義務;侵權責任不需要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以違反了保護他人民事權益的法定義務為前提。典型如飼養動物致害,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與受害人之間并不存在合同關系,但卻侵害到了受害人的人身權,因此動物的飼養人、管理人需承擔無過錯的侵權責任。當然,存在合同關系,也依然可能產生侵權責任。比如一人在超市購買了一包奶粉,回家沖泡飲服后上吐下泄。這不僅違反了買賣合同中“出賣人應當按照約定的質量要求交付標的物”的合同義務,需要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與此同時,因產品質量未達到消費者的合理期待,造成了消費者的財產、人身損害,產品制造者、銷售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此時構成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由受害人選擇追究加害人的何種責任。2.違約責任是侵害債權人的債權產生的民事責任,而侵權責任是侵害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權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
3.違約責任通常導致可期待的履行利益的損害,而侵權責任導致固有利益的損害。也就是說,如果通過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賠償受害人的實際損失和可得利益損失;而侵權責任中,受害人所獲賠償不得超過其遭受損害的范圍,即禁止不當得利。
4.違約責任主要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以及例外情況下的公平責任。[1]
一,違約行為的前提必須是合同存在,而侵權行為不需要合同
二,.違約行為侵犯的是合同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預期利益,一般是財產利益;而侵權行為侵犯的既有可能是對方財產權也有可能是人身權。
三,違約責任是合同責任,訴訟時效2年;侵權責任的訴訟時效是自當事人知道侵權事由起的一年內。
四,違約責任中,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沒有有效抗辯,就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中,免責只能是法定的。
侵權是侵犯了他人權利,違約是承諾的事項未完成,侵權責任要大于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