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合同年限補償還是工作年限_工齡是按虛年計算,還是按實年計算?
特邀律師
工作7個月,那么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在回答之前,先舉個例子:
如果老張是2019年12月1日參加工作,到2020年1月1日的工齡是多久?
如果老李是2019年1月1日參加工作,到2020年1月1日的工齡是多久?
從上面的例子中可以看出,如果按虛年計算,老張參加工作的時間是一年;老李參加工作的時間也是一年。
請問,這樣公平么?平等么?
答案肯定是否定的。
所以,在政策上更不會出現這等低繳紕漏,繳費年限根據不按年計算,而是按月計算,本例中,老張工作年限為1個月,老李為12個月。
當然,在計算養老金時,會在統計完成參保人的累計繳費月份后,再轉化為年進行計算。
例如,某人參保時間為20年6個月,那么則轉化為20.50年;
如某人參保時間為20年1個月,那么則轉化為20.08年;
如某人參保時間為20年11個月,那么則轉化為20.92年。
此外,還有一點要說的是,工齡對計算養老金沒有任何作用,而是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相關。
不過,工齡對勞動者仍然非常重要,與勞動者的很多權益相關:例如醫療期、年假等等。在國有單位中,工齡還與職稱、工資相關系。所以,一定要重視哦。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或企業和員工的勞動關系,都以實際工作年限為準。即不管是否簽定勞動合同,或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長短,都不影響用人單位或者企業按實際工作時間,履行自己的義務。
以繳納社保費用為例,用人單位或者企業,應當從員工參加工作之日起計算,為員工繳納社保費用,而且必須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之內登記員工社保信息。不管員工是正式或者是實習,都不影響企業履行社保義務。
同樣,用人單位在開除或者辭退員工時,如果因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的責任,需要對員工進行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時,也應當按實際工作年限為準。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責任,和舉證義務屬于用人單位和企業。如果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無法提供相關證據,員工可以提供工資表、考勤表、考核總結、津貼福利發放單據、證人證言等各種證據,證明自己的實際工作行為和時間,企業也應該積極配合,按責任劃分提供相關證據。
員工因勞動關系與用人單位或者企業發生糾紛時,或者被拖欠工資的,應該首先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或者提請勞動仲裁;因社保費用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向社保部門舉報,要求查處;因公積金繳納發生糾紛時,應當首先選擇公積金管理機構協調查處。這些部門是專門負責監督管理和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按職責專門處理對應的危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事宜。如果勞動者第一選擇為民事訴訟時,即使打贏了官司,法院也會要求勞動者去勞動監察、社保或者公務員管理機構處理相關事宜。
經濟補償金是按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計發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