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合并的構成要件_兩案合并審理的條件有哪些?
特邀律師
您好!共同訴訟人這個概念反映的是訴訟的主體合并這一事實。構成共同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至少有一方是兩個以上,且各為獨立的訴訟主體。
2、客觀方面,訴訟標的須為共同。要么是標的同一,要么標的是同樣。沒有這些客觀上的聯系,彼此分割的主體又怎么能成為共同訴訟人呢?
3、屬同一人民法院轄區,如若分別由不同轄區法院管轄,同樣失去共同訴訟的基礎。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進行合并審理。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問題很好,我是中年創業聯盟,選擇回答。
欠不同銀行的錢被起訴,案件會合并處理不?如果不是同一銀行或案件,案件不會被合并處理。
因為如下原因。
一,不同銀行屬于不同的訴訟主體,雖然起訴的都是同一個人,但是是獨立的各種訴訟。
二,就銀行內部而言,信用卡和貸款分屬兩個部門,并且所欠信用卡和貸款違約的時間也不一樣,所以案件不會合并處理。
三,簽約地不同,即管轄受理案件的法院也不同。如果案件歸屬法院不同,那么民事訴訟案件就不會合并處理。
就回答這些,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感謝閱讀,我是中年創業聯盟,如果有更好的答案請在評論區留言。
必要共同訴訟一說: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為二人以上,對訴訟標的有共同的利害關系而形成的共同訴訟。二說:必要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為2人以上,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的合一確定的訴訟。必要共同訴訟具有下列特征:1、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2人以上的多數當事人。2、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3、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多數當事人之間的訴訟,并在裁判中合一確定訴訟標的,對多數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作出內容相同的裁判。
必要共同訴訟構成條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在兩人以上,具有同一訴訟標的,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并在裁判中對訴訟標的合一確定的共同訴訟。 必要共同訴訟具體情形:
1、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法人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賬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7、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8、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
9、在因連帶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中,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 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合并審理具備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個:
1、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均具有管轄權,并且必須是適用于同一個訴訟程序。這是合并審理的前提條件,如果受訴法院對幾個合并的案件之一不具有管轄權,則不應當合并。受訴法院對合并的幾個案件均有選擇管轄權,可以進行合并。對于訴訟程序,則是指普通(簡易)程序和特別程序,也就是幾個合并之案件應當都屬于同一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或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才能進行合并審理。
2、幾個訴訟標的由同一原告或同一被告在同一訴訟程序中提出。在同一訴訟程序中,同一原告向同一被告提出多個訴訟標的,被告向原告提出的訴訟標的,均可以合并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