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調解應當遵循的四個原則_調解的原則是什么?
特邀律師
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一、合理合法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當事人平等自愿原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在雙方當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不限制當事人訴訟權利。人民調解委員會在開展人民調解工作中,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主義道德進行調解;
(二)在雙方當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者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民間糾紛,包括發生在公民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之間涉及民事權利義務爭議的各種糾紛。
人民調解委員會不得受理調解下列糾紛:
(一)法律、法規規定只能由專門機關管轄處理的,或者法律、法規禁止采用民間調解方式解決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機關或者其他行政機關已經受理或者解決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可以根據糾紛當事人的申請,受理調解糾紛;當事人沒有申請的,也可以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不收費。
在人民調解活動中,糾紛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主決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終止調解;
(二)要求有關調解人員回避;
(三)不受壓制強迫,表達真實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的糾紛,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的,或者當事人要求制作書面調解協議的,應當制作書面調解協議。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后又反悔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按照不同的情形,分別采取督促當事人履行,再次調解變更原協議內容或者撤銷原協議,告知當事人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以及就調解協議的履行、變更、撤銷向人民法院起訴等處理方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有民事權利義務內容,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調解協議。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效力貫穿民法始終,體現民法的基本價值,集中反映民事立法的目的和方針,對各項民法制度和民法規范起統率和指導作用的基本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