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動加班有加班費嗎_試用期加班該不該要加班費?
特邀律師
我的任為嗎。不管是任何什么單位。之要是,叫加班,就是在勞動的,規定以外的工作了,多勞動的工作,有明文規定,多勞多德是理說長情吧。如果在你勞動的規定時間內嗎。就是工作少累一點,還能說的過起。之有這么定論吧。我說的對不對嗎,請你看看,大家朋友們,怎么說的吧,謝謝。,,,
如何讓老板自動加工資,還不要去上班?
現實生活中確實存在著一定爭議,一些職工自愿來加班,可不可以向單位要加班費呢?但是,實際情況下我們很多人沒有搞清楚加班的定義。
加班和值班的區別
加班是指除了國家規定的工作日以外,員工在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或法定節假日不予休息繼續工作的情形。
值班,單位為了安全和通信需要,安排職工在法定節假日或者雙休日或者其他時間進行安全值守的情況。
第一,兩者本意的區別,實際上是加班是要繼續從事原崗位的工作,而值班是一種安全值守屬于單位或者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二,兩者待遇的區別。加班費是由《勞動法》等國家法律明確規定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值班一般則是發放值班補貼即可,具體標準國家沒有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值班的情況比較多,一般很少有值班補貼的。一些特殊有經費保障的值班,會有30到一兩百元的值班補貼。
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實際上加班有三類情況,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雙休日工作不予調休、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
正常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要按照標準工資的150%支付加班費;雙休日工作不予調休,應當按照200%的工資標準發放加班費;法定節假日只要安排工作就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
如果在雙休日或者法定節假日再延長工作時間,應當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照200%或者300%發放工資報酬。而不是有些人想的,按照200%×150%或者300%×150%計算工資報酬。
關于職工計算工資的問題,實際上我們的標準工作日是250天。不過,11天的法定節假日是不需要工作,也需要發放工資報酬。因此,我們計算月計薪天數的時候,等于365天減104天除12個月,等于每月21.75天。我們的日工資標準也就是月標準工資除以21.75天。小時工資標準等于日工資標準除以8小時。
加班的測量方式
在1990年國家統計局關于工資總額的有關規定中,將我們的工資總額劃分為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如果是計件工資計算加班費最好算。加班時間完成計件的數量乘以標準工資再乘以150%、200%或者300%
至于計時工資,可能一些企業會有所非議,認為加班的工作效率會更低一些。但是,計時工資就是按照時長來計算工資標準的,不可能因為效率高低而區分出不同的工資標準。除非用人單位在績效考核中,對于獎金的發放做適當調整。
加班的程序
一般企業的加班需要遵循這么幾個程序:
第一,企業確因生產和工作需要,確實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
第二,經與工會協商,經工會同意。沒有公會的,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協商。
第三,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在勞動者自愿的情況下,方可安排勞動者加班。值得一提的是,勞動者休息的權利是國家憲法保障的權利,企業和其他人是不可剝奪的。
第四,在勞動法律法規的限定范圍內安排加班。也就是說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小時,含雙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在內的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所以,如果企業沒有安排勞動者加班,勞動者主動去企業自己熬時間。這部分時間是不能計算為加班時間的,當然也沒有加班費。
不過,現實情況中確實也有一些企業會拼命安排勞動者工作,讓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無法完成工作,不得不自愿延長工作時間。目前來看,這種情況確實沒有好的辦法,畢竟涉及到用人單位工作崗位定性是否合理的勞動爭議問題,維權非常困難。
解決這一問題的唯一途徑,還是應當組織企業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共同與企業協商相應的工作標準。
綜上所述,員工主動加班,但用人單位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是不應該支付加班費的。
公司是沒有任何權利毫無理由的克扣員工工資的,并且員工加班時,公司是需要支付加班費用的。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于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