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投案是不是自首_投案后交代部分犯罪事實,算不算自首?
特邀律師
不算,只有到派出所去自首,這個只能算配合調查。建議向檢察院聯系,提出抗訴
投案自首:;
1、逃逸人主動到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投案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電話向交管部門或其他公安部門報案,等候處理并如實交待罪錯事實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門或當地有關部門報案,等待接受處理的。;規定:;1、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2、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3、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這里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4、必須是自愿置于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
應當按自首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均應視為自動投案。
”上述即屬于這種情況,在自動投案的同時,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當認定為自首。
司法解釋關于“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后又逃跑,不能認定為自首”的規定,是指自動投案后又逃跑,此后沒有再次自動投案的情況,這一規定不適用于上述情況。
關于如何認定自首,有刑法和司法解釋的具體規定,還是比較復雜的,現在只針對這個問題做一個簡單的解釋。
刑法第67條對自首有規定,具體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從這個條文字面理解來看,構成自首需要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主動投案,另外一個是如實供述罪行。提問的問題其實就是在問如何理解自首的構成要件即何為主動投案。
大部分的主動投案都是常規的表現情形,即自愿的主動前往有關部門接受調查,但是往往還存在一些變種。比如說上文提到情形,往往一些人員由于行跡可疑,可能會遭到公安人員的排查,雖然說此時沒有掌握涉嫌犯罪的證據或者線索,但是往往公安機關的人員也會將其口頭傳喚至指定地點接受調查。那么這種情況下,這些人員形式上肯定是被動歸案了,那么有沒有可能被認定為自首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款對自動投案做了詳細的解釋,具體為“ 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采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依據上述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在有些情況下,雖然犯罪嫌疑人已經被懷疑,但是尚未掌握相關確實證據,還沒有被刑事立案。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是他的歸案方式看似是被動的,但是只要其在尚未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時能夠主動交代他的犯罪事實,積極配合相關部門的工作,也是能夠認定為自首的。
故對于上面這個問題,只能說在部分情形下,在以被動形式歸案夠后仍然能夠被認定為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