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離職能不能拿勞動合同_沒簽勞動合同可以隨時離職嗎?
特邀律師
謝謝邀請!勞動法是針對已經簽訂勞動合同,具有勞動關系的雙方互相約束的規定。說《勞動法》是法律的話感覺都有點不貼切,到目前為止,真的好像從未見過誰違背《勞動法》的條款,而被判刑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例。
而您說的沒簽勞動合同,就不存在與用人單位有勞動關系,您只不過是用人單位請來臨時幫忙的‘‘臨時工’’,工資待遇都是憑雙方誠信口頭商定的,像這種勞動方式一般為短期約定,個人建議盡量選用工資每日結算方式,勞動雙方只要你情我愿就可延續約定,一旦有一方終止約定就可隨時走人。
勞動部門根本就不認可這種勞動關系,就算有勞動糾紛他們也是無法取證的,這種情況在勞動部門會判定為違法行為,是堅決不允許的。
員工辭職后,勞動關系解除,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履行完畢,勞動合同對雙方已無約束力。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謝邀!
根據問題中所敘述的情況,是個人因無法接受公司的制度變動想要離職。
員工因個人原因辭職的,基本上不會支持經濟補償金,但也有例外,但必須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
辭職時想要獲得經濟補償,執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時存在欺詐、脅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問題中的描述,咱們來逐條分析。
一、“公司一直以深圳最低工資為我繳納社保和公積金?!?/span>
這條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的規定。
勞動法規定的五項保險,用人單位不參加社會保險、只參加部分險種、不按勞動者工資水平繳納社保,均屬未依法繳納。除了勞動者可解除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必須補繳社會保險費,并承擔由此給勞動者造成的損失。
,勞動部《關于規范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對社保繳費基數做了明確的規定,“凡是國家統計局有關文件沒有明確規定不作為工資收入統計的項目,均應作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痹谝欢〞r期內直接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是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津貼和補貼等組成。獎金、加班工資、津貼、補貼均應計入繳費基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p>
根據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p>
職員如果對公司確定的養老及公積金繳費基數有異議的,應先向用人單位提出,用人單位拒絕改正的可以向當地社保行政部門反映要求處理。
最后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補足個人社保金額,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二、“公司實行6天制,周六算正常上班,沒有加班費,如果一月沒有上滿26天還要扣工資,周日經常加班,但只有100元一天。”
我國現行的有三種工作時間制度,即標準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問題中員工情況應該是“標準工時制”。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長工時為8小時,周最長工時為40小時。并且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一條規定,標準工時制還有以下幾點要求:
1.用人單位每周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2.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一般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
3.特殊原因每天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
4.每月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公司六天制沒有加班費,加班一天100元工資,是違法的。
總結,問題中提出的這一條,也很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只能要求公司按照規定補足加班費用,自己提出辭職后無法要求公司按照N+1進行經濟補償。
三、“公司規定每月30日發放工資算拖欠工資嗎,并且還經常拖到第三月的幾號才發?!?/span>
公司規定每月30日發放工資不算拖欠工資,每月支付一次工資即可。經常拖到第三月的月初發放是違法的。
違反了《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7條明確表示: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的規定。拖一天或少付一毛,也算是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總結,這個也難達到“被迫辭職”的程度,如果申請勞動仲裁,很可能只是警告公司如期發放工資。
四、“公司新的績效如果實施,沒有經過大家同意,算是克扣工資嗎?”
公司可以對薪金制度進行變更,只要勞動者在同樣的勞動量下得到的工資不減少就不違法,并沒有相關的法律法規要求績效工資必須有罰有獎。
如果公司的績效管理制度沒有在公司內部公示就執行,屬于違規但不違法,如果績效管理制度在實際實施中,出現扣發績效后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的屬于違法行為,如果績效考核管理制度實施中,出現扣發績效工資沒有提前告知績效未達標的原因,沒有需要績效改進計劃,也沒有被扣發績效工資員工的簽字確認,公司也無權直接扣除績效工資。
綜上所述,如果題主公司只是有以上幾點不合規不合法情況的話,題主是沒能達到“被迫辭職”的條件,如果提出辭職,只能得到社保、加班費等部分的經濟賠償。
一式兩份,各拿一份!企業不能用任何理由扣留屬于員工的那份合同的!
謝謝繳請,合同一式兩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不管甲方乙方履行的義務是一樣的、都要按照簽的合同去做、簽合同時是否甲方向乙方聲明乙方離職收回合同,乙方是否同意,如果甲方沒簽離職收回合同、如果乙方離職甲方收回合同、甲方就不能收回合同,諱約的是甲方乙方有權不給你甲方。
職工在勞動關系中處于弱勢地位,為了平衡雙方的權利義務,勞動法律給予的職工較多的保護。職工在任何時候都可以主動離職,但是要避免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并要遵守一定的程序。下面,我將你的情況對照法律規定,分析如下,以供參考。
一、職工可以預告解除勞動合同。
- 《勞動合同法》規定,職工提前一個月告知用人單位的或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告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
- 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的,用人單位沒有過錯的,是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二、關于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
- 從第二個月到滿一年的時間內,要支付職工雙倍工資。也就是需要向你再支付十一個月的工資。
- 從滿一年起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你主動離職的話,這個對你爭取利益沒有多大幫助。
三、你可能還有其他的利益。
- 社保費。有的企業現在為了降低用工成本,往往不繳納或者少欠繳社保費。該種情況可以向勞動大隊投訴或社保經辦部門、稅務部門要求補繳。
- 住房公積金。很多的職工在離職時,經常在忽略住房公積金,錯誤為認為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可以繳。實際上,住房公積的繳存是強制性。職工可以向當地的住房公積金中心投訴,要求追繳用人單位未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損失。
- 帶薪休假工資。職工連續工作一年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未安排帶薪年休假的,應當向職工支付平常工資三倍的未休帶薪年假工資。
- 失業保險損失。用人單位未給職工繳納社保費的,職工在離職后就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這樣職工的損失由用人單位支付。如果職工主動離職的話,是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
- 經濟補償金。如果職工離職符合條件和話,用人單位需要向職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主要是在職工沒有過錯是的情況被辭退、用人單位過錯的情況下職工主動離職及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等情形,用人單位需要向職工給予經濟補償。
四、給你的建議。
- 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不是職工可以主動離職而獲得經濟補償的條件,你可分析一下,用人單位是否有過錯,如果有過錯的話,你離職時是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比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不按照發放工資、規章制度違法、勞動保護不符合安全條件、強迫勞動、違章指揮冒險作業等情形的。
- 對你的要求不能滿足的,你可向當地的勞動行政部門反映情況,要求對離職賠償進行調解,也可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勞動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