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后勞動合同拿走嗎_離職后勞動合同要拿走嗎?
特邀律師
離職后勞動合同可以不用拿走。一旦勞動關系解除后,原勞動合同效力即作廢,所以不拿也沒有關系。
在離職日即最后工作日,用人單位會給員工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員工可用于下一家新入職單位辦理入職等相關手續。
離職后單位要收回勞動合同這樣不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十九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對違反本法的行為都有權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并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一式兩份,各拿一份!企業不能用任何理由扣留屬于員工的那份合同的!
勞動者離職了,通常需要將自己的那一份勞動合同一起帶走,后續可能會有用到該勞動合同的可能性,比如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時,就業局會要求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復印件,用人單位的那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存檔,不必提供給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