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么經濟犯罪判刑輕_當官犯法為什么判輕一些?
特邀律師
母親不會受牽連。經濟犯罪罪犯坐牢還要罰款嗎?要的。經濟犯罪中,如果不主動繳納法院所判的罰金的,會產生的后果有:1、會由法院進行執行,通過強制措施促使罰金判決得以履行。2、如果不繳納罰金的,會對在服刑期間的減刑產生影響。“罰金”也是刑種之一。有期徒刑是主刑,罰金是附加刑,有的法條中規定“并處罰金”的是必須要處罰的,有的規定“或處罰金”的是可能選擇的。在規定期滿后不交納罰款的,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強制執行,查封凍結其銀行存款、工資、房產等財產,還可以給予司法拘留處理,并可將其列入失信黑名單,限制其高消費出行,情節后果嚴重的,可追究其刑事責任。刑事判決書判處的罰金,當事人還是應當繳納的。如果繳納確實有困難的,可以申請減免。第四條 犯罪情節較輕,適用單處罰金不致再危害社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單處罰金:(一)偶犯或者初犯;(二)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三)犯罪時不滿十八周歲的;(四)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的;(五)被脅迫參加犯罪的;(六)全部退贓并有悔罪表現的;(七)其他可以依法單處罰金的情形。經濟犯罪量刑標準是什么?經濟犯罪有很多種類,每一種的量刑標準都會有所不同,主犯與從犯的量刑標準也會不一樣,下面就拿詐騙罪的量刑標準做一個介紹吧。1、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2、詐騙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為數額較大,詐騙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
范冰冰真是普及稅法的楷模,讓全國人民都知道偷漏稅不過就是補繳加罰款而已,比起掙的錢來講劃算的多。還需要驗證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句掛嘴上的話今后會不會當屁放了!
沒有,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所以只是因為官員的罪比較輕,所以就判的輕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主動對被害人進行經濟補償不一定減輕處罰,但獲得被害人或其親屬諒解的,可以從輕處罰。大家認為我回答的對,請給我點個贊。我是律師,有法律問題、社會問題可以關注我的頭條號!多多邀請我回答法律問題,謝謝!
之前本人在一篇實務文章中探討過這個問題,為什么很多經濟糾紛會被指控為詐騙犯罪?為什么詐騙罪、合同詐騙罪案件的無罪判例相對較多?
因為很多經濟糾紛會被錯誤定性,尤其是在刑事案件的初期階段,比如有人去報案說自己被詐騙了,公安機關對于能夠明確界定沒有詐騙行為的案件會不予立案。但很多經濟糾紛往往介乎于模棱兩可之間,本身就存在界定的難度,可以說稍有不慎就會錯誤定性、錯誤立案、偵查。
但是在市場化背景下的經濟活動,只要其未逾越民事、行政法律規范調整的范圍,絕不能肆意的適用刑法及刑罰手段進行定罪處罰。
以合同詐騙罪為例,合同詐騙罪是司法實務中常見的犯罪類型之一,社會生活處處離不開合同行為,一旦出現合同糾紛,合同的一方或多方主體常會自我定義為“被害人”,尋求刑事手段處理,而合同詐騙與合同糾紛、民事欺詐的區分界定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務中都存在一定的復雜疑難,缺乏一個權威、清晰的界定標準,這也是合同詐騙罪指控多發的重要原因。
所以司法實務中,如何對民事糾紛、民事欺詐、合同詐騙罪進行界定,不僅關乎當事人合法權益,使無罪之人不受法律的錯誤追究,同時也是防止冤假錯案的發生,維護司法機關公信力的要求。
合同詐騙罪案件辯護的核心問題是詐騙行為的有無,以及“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通過案件的事實與證據來排除行為人客觀上的詐騙行為,以及通過客觀行為印證的主觀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
能頂風作案的人都是一些有權有勢的人,上至高官,下至酷吏,還有社會上一部分亡命之徒,黑惡勢力及生活所迫,窮困潦倒之人,他們有的用自己手中的權利,有的仗著有傘罩著,抱著僥幸心理,為非作歹,貪臟王法,欺壓百姓,無惡不作,著實是國之蛀蟲,民之天敵。
我相信;在不遠的將來,隨著國家反腐及掃黑除惡的持續推進,這些害群之馬將會逐步消失或有所收斂,還老百姓一個清平,公正,和諧的郎郞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