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三年以內為什么不能是緩刑_經常看見判決書上的緩刑是什么意思,有什么用嗎?
特邀律師
緩刑是對一些犯罪情節較輕的刑事犯罪人員的一種附條件的不執行。
比方,某甲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根據刑法規定,某甲觸犯了刑律,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一般情節的話是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某甲積極賠償受害方損失肆拾七萬元,獲得了其近親屬的刑事諒解,考慮到某甲社會危害性相對不大,認罪悔罪,獲得刑事諒解等情節,法院從輕判處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
某甲拿到緩刑判決書后,連同執行通知書,本人身份證到居住地司法局社會矯正科報道,工作人員會要求填寫一些表格,登記一下自己的居住地、聯系方式等,宣讀一下紀律和規定,交一筆保證金,領一個GPS定位手機卡,就可以回去了。也就是說,某甲不需要到監獄服刑,該工作工作,該生活生活。
以后,某甲必須定期到司法局匯報情況,保證隨傳隨到,遵紀守法,不得脫離規定的活動范圍。在嚴格遵守規定的前提下自己可以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如果違反了相關規定,輕者訓誡罰款,重者收監執行。如果有犯罪行為,不但要撤銷緩刑立即收監,還會從重處罰。
緩刑期間如果表現良好,沒有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到期即視為執行完畢,到司法局辦一下手續就行了。
小結:緩刑機會來之不易,一定要珍惜,千萬不能再在緩刑期間做違法犯罪的事情。
依我之見:法院判處三年以上(四年)有期徒刑的,無論是否判處罰金和立即交付執行罰金,依法都不能宣告緩刑。
為什么都交了罰金仍不能判緩刑呢?
根據我國現行《刑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所謂“緩刑”,其中最為重要的法定條件規定對所犯之罪依法必須是在三年以下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在法院判決時先確定一個有期徒刑期附條件的暫不收監執行的“宣告刑”。
從上述關于緩刑的法律法規定可以看出:適用緩刑的一個重要法定要件就是罪犯所犯之罪行依法必須是法定的三年以下有有期徒刑丶拘役。
而提問者敘述本案例被告人己被法院確定主刑為有期徒刑,其刑期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四年),很顯然,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判決依法是不得適用緩刑。至于提問者說“已交了罰金”,因本案例罪犯所犯之罪法律規定了除判處主刑外,依法還必須判處附加刑(罰金)。法律規定:罪犯即使執行了附加刑,仍必須執行主刑。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不當之處請見諒。
就是正常在社會生活三年,不過有司法所監控的,必須給你戴個sps手機定位手表??,剛剛實行沒有幾年的,給你手表定位了的,比如你生活在這個縣城,就只能在這個縣范圍之內活動,前三個月每個星期到司法所簽到,不定時會打電話問你在什么地方,前面三個月沒個星期要寫思想匯報工作,過了幾個月可以請假去別的城市打工,不過還是一個月要回去打卡一次的,緩刑期間千萬不要再范事情,要不然就把你收到監獄去,等于罪加一等。
緩刑期間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判三緩三的話,要到司法局社區矯正科進行三年的社區矯正(日常管理工作在各個司法所)。具體監管規定如下:社區矯正期間依法實施定位,包括手機定位和北斗電子手環定位(就是所謂的電子手銬);電話24小時保持暢通,不得關機、停機、呼叫轉移,不得拒接司法行政工作人員電話,未經批準不得注銷電話號碼,要隨叫隨到;未經批準不得離開所在區縣(新法規定不得出所在的市);每周進行一次電話匯報,每月參加一次勞動和學習,每月上交一份手寫思想匯報;遵守各項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
社區矯正期間違法犯罪或者違反監管規定的話,根據《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會被訓誡、警告、行政拘留、撤銷緩刑。
如果被撤銷緩刑,社區矯正的時間不折抵刑期,也就是說假如這人當時直接取保候審,審前未進行羈押,哪怕社區矯正最后一天被撤銷緩刑,也是執行三年有期徒刑,社區矯正的時間不折抵要執行的刑期。
如果三年矯正期滿,未被撤銷緩刑的話就依法解除社區矯正,原判刑期不再執行,也就是緩刑三年期間只要你規規矩矩,就不用再進去坐了。
另外,緩刑只是刑罰的一種執行方式,帶來的法律后果除了不用進去坐之外和坐實刑的沒啥區別,犯罪記錄會記入檔案,跟隨一輩子,自己和子女在軍校、國安、公安、飛行員等諸多行業招錄時政審會被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