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離職是終止合同還是解除合同_解除合同,辭職和辭退的區別?求解?
特邀律師
我只能說還是第一次見到這樣的公司,另外還想問這樣的公司在哪里,真的存在在現實生活中嗎?
為什么會有這樣的疑問,那是因為自己辭職和被單位開除其實是有本質的區別,主要如下:
一、經濟補償金。
自己辭職單位是不用給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而一旦被單位開除單位是需要給員工賠償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來說經濟補償金的金額還不少,這對企業來說是一項負擔,沒有哪個企業會那么慷慨的給付這筆錢的,能不走到賠付經濟補償金的地步一定不會走。
所以,并不相信哪個企業做到如此的慈善機構,讓員工選擇被開還是自己辭職,大部分企業是寧愿逼著員工自己辭職也不想員工被辭職,一旦被離職那可都是成本啊。
二、失業保險金。
開除員工,單位需要幫助失業員工辦理失業保險,雖然失業保險都是為每一個員工繳交了,但是失業保險金的辦理只能是單位幫忙辦理,員工個人是不能辦理的,這對企業來說是增加了人工成本的。
三、辦理穩崗補貼。
國家對企業是有穩崗補貼的政策的,但是這樣的政策是需要單位的每年裁員率在一定的比例里的才能享受,如果每個離職的都按照被開除來操作,那單位是不用想這一筆錢了,要知道,穩崗補貼每年是有一大筆錢可以補貼給企業的。
所以,居然還會有讓員工自己選擇到底是辭職還是被單位開除的企業,這樣的企業真的是對員工是真愛啊,請問在這樣的單位還要離職嗎,別離職得了。
對員工個人而言,如果因個人職業發展原因換工作的,建議走個人申請離職程序,保持與離職企業的良好關系。一方面可以拿到企業的離職證明或推薦證明,另一方面為下家單位的入職背調奠定好的基礎。
解除勞動關系是法律術語,沒有主被動,員工提出、公司提出、雙方協商都行,只要最后員工離開公司不再工作了,都是解除勞動關系。而辭退是日常用語,僅限于公司提出。而公司提出的辭退也不見得就一定要賠錢,如果員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紀等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辭退,公司也不用賠錢。
在職場上,主動離職和被公司辭退是兩大主流的員工流動形態。那么離職是自己主動辭職好呢還是等公司辭退拿補償金要好呢?我個人認為,這要根據員工的實際工作條件和公司的實際情況來確定到底是主動離職還是被動等待辭退。因此,離職和辭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
首先來分析一下員工的工作條件對離職和辭退的影響
在我看來,如果員工在公司里面工作的時間不長,比如只干了幾個月或者一兩年,那么員工選擇主動離職要好一些。因為員工在公司工作的時間短,一旦面臨被辭退的情況,根本沒有多少補償金可以拿,所以還不如早點主動離職找工作為好。找到好工作比等待被公司辭退拿微薄的補償金要劃算的多,所以員工在公司干的時間短的情況下最好主動離職。
相反,如果員工在公司里面工作的時間比較長或者很長,比如員工在公司里面干了七八年或者一二十年了,那這種情況下肯定不能主動辭職走人,一定要等待公司辭退。因為員工工作年限很長的情況下辭退的補償金是一筆很大的錢,所以主動辭職就不劃算了,等著被公司辭退是最好的選擇。
還有一種情況,如若員工沒有犯錯或者工作能力尚可,那么等待被公司辭退要好些。因為這種情況下被辭退容易拿到經濟補償金,而且員工心理無愧。如果員工工作上犯錯了或者工作能力有問題,那么此種情況下最好主動辭職。因為在員工能力不夠的情況下,即便被公司辭退也不大好拿補償金的。
總之,員工要根據自己的工作條件來選擇是主動離職有利還是被公司辭退有利,然后選擇最有利的方式行動即可。
其次還要分析一下公司的條件對員工主動辭職和被辭退的影響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本身規章制度很健全,在執行勞動法律法規上面不折不扣,那么當公司有辭退員工意向的時候,員工當然應該選擇被辭退。因為這種公司辭退員工一定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補償規定足額支付給員工補償金,員工不要那就是傻。
但另一方面,如果公司本身規章制度不健全,管理問題很多,而且公司向來不會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執行,那么當公司有辭退員工的意向時,作為員工最好選擇就是主動離職。因為這種公司很吝嗇,不可能主動給員工辭退補償金的,所以想要拿到這份補償,非常的不容易。如果沒有實力跟公司想抗,那就干脆選擇主動辭職,這樣反而還省心省事,不如老老實實的找份新工作干更好。
總之,當員工面臨被辭退的情況時,如果公司管理很規范,公司講義氣,那么員工可以等著被公司辭退拿補償金。但如果公司很黑,不按照法律規定執行,舍不得給員工補償,那么員工可以選擇主動離職,當然員工如果不怕跟公司耗下去,那么可以等著被辭退拿補償。
總的來說,就現實中的企業行為來講,員工主動離職容易,但員工想要被公司辭退拿補償金就非常難,沒有幾家企業會主動給辭退的員工補償金的。所以員工即便被公司辭退了,想要拿補償金都必須通過勞動仲裁或上訴才可以最終拿到錢。
因此,是自己主動辭職好還是等著被公司辭退拿補償好,關鍵看員工一身的工作條件和公司的正規程度。
最后,我想談一談公司辭退與再就業的關系
我個人認為,員工被辭退可能會影響其再就業,也可能不會影響其就業。關鍵還是看員工自身的工作實力。
如果員工的工作實力強,有職場核心競爭力,在市場上很吃香,那么員工被辭退是不會影響其再就業的。主要是因為員工有能力,企業有需求,員工不愁工作,就算被公司辭退也無所謂。
但如果員工的能力不強,缺乏職場核心競爭力,在人力資源市場上沒有競爭力,替代性又很強,那么員工一旦被辭退確實會影響后續的就業問題。
因此,員工在面臨公司離職或公司辭退的情況時就要好好的考慮一番了。如果員工不擔心以后找工作,那就等著被公司辭退拿補償。如果員工擔心以后不好找工作,那么即便可以拿辭退補償也最好選擇主動離職。
總之,我一般都建議員工如果跟公司關系可以,那么無論是主動辭職還是被辭退拿補償都可以協商處理。但如若公司對員工很不友好,那么員工最好主動離職,萬一被公司辭退了,視情況選擇要不要申請仲裁拿補償金。當然,只要員工不怕吃苦,即便被公司辭退也可以找到工作的,對就業的影響不是很大。
員工離職是勞動合同解除?! 趧雍贤狡冢瑒趧诱咛岢霾焕m簽屬于勞動合同終止?!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準,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準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你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你承擔?! 《⒛憧梢酝ㄟ^快遞或掛號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于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你工資或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37、38、46、47、50條
感謝邀請,更感謝樓主的提問。
樓主您好,這個解除勞動合同,個人提出和單位提出是兩種截然不同的選擇,如果你個人提出的話是屬于你個人主動辭職,那么個人主動辭職是享受不到相對應的一些經濟補償待遇的,包括失業金的領取也是無法來領取的。
那么如果是單位提出辭職,很明顯是屬于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你是屬于被開除的現象,那么這種情況下是根據你所在工作單位工作的年限,可以享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待遇,那么這個經濟補償是根據工作單位的工作年限來決定,工作一年是可以享受到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以此類推,最長不超過12個月。
除此以外,你還可以享受到失業金待遇的領取失業金待遇的領取是根據你失業保險的參保年限來決定,如果說你的失業保險參保的10周年以上,那么你就可以最長領取失業金不超過24個月的待遇,所以說很明顯你也可以享受到失業金的領取,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那么我們通過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肯定會比我們個人提出辭職要好的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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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自離,就是員工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要求,提前30天書面告知用人單位,單位沒有及時回復同意或是不同意而主動離開公司的行為;二是沒有和用人單位打招呼直接離開。自動離職的行為不管屬于哪一種,其做法都是不可取的,對重新就業和繼續繳納五險一金都有一定的影響。
第一,自動離職15天以上,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管是什么情況自動離職,沒有和用人單位辦理交接手續而離開公司的行為,很多單位對這種行為都是按照自動離職來處理,在實際操作中,設定了一個15天的緩沖期。之所以要設定一個15天的時間,主要是能給彼此一個緩沖的時間,讓離職者能夠在這個階段冷靜地思考,或者回來辦理有關的離職手續,作為用人單位來講,有一個和勞動者聯系溝通,了解情況的時間。這個緩沖期過后,如果用人單位聯系不上勞動者,需要張貼有關公告,用公開形式告訴勞動者應該履行的義務和責任。如果15天過后,離職者還是沒有和用人單位聯系或是回來辦理離職手續,那用人單位可按照曠工來處理,解除與離職者的勞動合同。
員工自動離職屬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來作為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按照第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自動離職后對員工的影響有哪些?
一是對自身形象的影響。不管什么情況下離職,都要做到依法合規。如果用人單位三十天過后沒有明確書面回復員工離職請求的,都可視為用單位同意離職,應當主動辦理離職手續,結算當月工資,開具離職手續,這才是合理合法的離職。但是如果不打招呼,不辦離職手續就離開,本來是自己有理的也就變成無理了,還讓用人單位作為自動離職來處理,這對個人形象、求職聲譽會有一定的影響。
二是辦不了離職證明,會給自己造成很多不便。離職證明的作用以前我說過,其實也是非常重要的,它既是從業經歷的證明材料,也是到下家單位工作時要求提供的證明材料,凡是比較正規的單位,都需要離職證明。雖然社保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為員工開離職證明,但是由于你自己和單位在離職問題的處理上,已經產生了矛盾,開離職證明有可能會比較麻煩,甚至在離職證明上注明你是屬于自動離職,或是因為曠工而被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樣的離職證明,對個人職業生涯是非常不利的。
三是辦理社保關系轉移受影響。如果在同一個社保統籌區內,下一個用人單位為你辦理養老保險接續,有的地方也需要離職證明,也有的不需要;但是如果是跨統籌區辦理或是以個人身份辦理社保接續或轉移,都需要離職證明,沒有離職證明那是非常麻煩的。
第三,需要引起注意的幾點啟示。
員工作為弱勢群體,但是也要注意自身的合法權益的保護,這種保護是建立在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基礎之上的。從這個問題中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點啟示:
一是跳槽時,盡量按照勞動法規的要求來辦理,避免給自己帶來不良的影響。
二是做到有禮有節,不要沖動行事。自動離職行為帶有沖動的性質,有可能將有理變成了無理。
三是當用人單位出現違法行為時,要注意收集保留相關證據材料,便于今后自己維權。
四是不管采取什么方式離職,都要記得索要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