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要約人對要約內容實質性變更_要約實質性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內容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
實質性變更主要是對要約中的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的變更,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視為非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導致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A B C D 根據《合同法》規定,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在《合同法》總則的合同的訂立中有。
作出實質性修改后,實際上是一個新的要約,原來的要約自然就失效了。承諾必須是無條件地接受要約的所有條件,因此內容與要約不相一致的承諾,都不是有效的承諾,而是一項新的要約或反要約。 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約與承諾兩部分,如果發出的要約受要約人作出了實質性變更,就表示雙方就本要約無法達成合意,于是該合同不能成立,變更后的要約則構成新要約但是這種改變也不是說任何改變都能成立的,為了保證經濟活動的效率,對于一些變更就不認為是實質性變更,比如個別詞句的變化就不構成。
解答:《合同法》第三十條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第三十一條規定:“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據此可知,受要約人如果對有關合同的標的、數量、價款等內容作出變更,則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此時,其向要約人發出的是一個新的要約,而不再是承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