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_要約實質性變更包括哪些內容?
特邀律師
比如我是要約人,我給你發一份要約,說12月1日天津12元一件發貨100件,你就是受要約人,你回復說10元,這個就構成實質性變更合同的成立包括要約與承諾兩部分,如果發出的要約受要約人作出了實質性變更,就表示雙方就本要約無法達成合意,于是該合同不能成立,變更后的要約則構成新要約但是這種改變也不是說任何改變都能成立的,為了保證經濟活動的效率,對于一些變更就不認為是實質性變更,比如個別詞句的變化就不構成,你要是回同意,最好中午一點發貨,就不構成,至于哪些構成自己翻合同法法條吧
合同法第三十條有針對實質性變更的規定,“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除此之外的變更為非實質性變更。
內容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
實質性變更主要是對要約中的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的變更,包括:標的、數量和質量、價款或者酬金、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辦法等。除此之外的可視為非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導致原要約失效。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根據規定,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