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無罪辯護二審可做有罪辯護嗎_有罪辯護與無罪辯護有什么區別?
特邀律師
以李案為例,說一下個人的一點看法。辯護律師在確定有罪辯護還是無罪辯護之前,應該是對兩者的利弊做了權衡的。1.從目前控方提交的證據和李某某的情況來看,做有罪辯護,即使能夠從輕處罰,在法定刑十年以下的可能性也很小,所以有罪辯護的成本太高,益處不大,只能類似于死馬當活馬醫的進行無罪辯護。2.一審做了無罪辯護,二審還能做有罪辯護,反之,則基本不可能。
常仁堯尋釁滋事一案的意義是什么?
周兆成律師在回答媒體人發問時說,他近日在媒體上頻頻發聲,不是打輿論牌以便為常仁堯二審時翻案。因為案件的意義在于凸現了教育問題,凸顯了師生矛盾,他在媒體上發聲就是為了解決教育問題,和諧師生關系。這簡直是胡說八道,別有用心。
常仁堯當眾打路人并將惡行錄成視頻上傳到網上,這不僅對路人造成身心傷,更產生了惡劣的社會影響,具有明顯的社會危害性。案件凸顯的不是教育問題,而是社會問題,不是師生矛盾,而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
常仁堯尋釁滋事并將視頻上傳網絡,做了極壞的示范。如放任不管,有可出現失控的局面:那些爭強好勝者,可以隨時毆打他人,那些心懷不滿之徒,可以到處報復行兇。這樣,隨時都會發生暴力傷害,處處都會出現殺戮慘案。法制將崩潰,社會將陷入一片混亂,叢林法則統治世界,人類將退回蠻荒世代。
案件的意義就在于用法律手段遏制常仁堯惡行可能產生的示范效應,維護社會穩定和諧。它向人們發出明確的警示:逞兇斗狠,暴力傷人,必將受到懲罰;有不滿,有冤屈,只能通過正當途徑解決,私力報復必受嚴懲。感情不能大于法律,法律不支持.私力救濟。報復行兇,犯了什么罪,就按什么罪懲罰。這一點,一審判決書,審判長和最高法有關人士的談話都清晰地予以闡明,常仁堯不懂,周律師還不明白?他是揣著明白裝糊涂。
周律師深知,常仁堯的一審判決,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準確無誤,宣判前經過慎重考慮,宣判后最高法明確肯定。可以說判罰嚴絲合縫,無懈可擊,已是板上釘釘,蓋冠定論。如果按正常路徑辯護,任你巧舌如簧,言如泉涌;隨你口若懸河,語出驚人,也是竹籃打水,絕無翻盤的可能。
正道走不通就劍走偏鋒,另辟蹊徑,打感情牌,打輿論戰。先親自上陣,贊頌常仁堯為五好青年,為他鳴冤叫屈,然后助常弄出一封《懺悔信》,聲淚俱下訴說自己確是“罪無可赦,大逆不道”(為啥又上訴?),還肉麻地許諾,要給張老師養老盡孝(用得著嗎?太夸張了吧?),如此等等,妄圖以悲情撼動人心,顛復輿論,以便在二審開庭時,以輿情壓法律,用公眾逼法官,迫使法庭作對常仁有利的判決。
可以肯定地說,不管周律師、常仁堯耍什么花招,玩什么伎倆,張老師不會上當,公眾不會受騙,法院也不會改判!
常仁堯尋釁滋事觸動了
當前社會的敏感神經,觸碰了法律底線,即便他打的不是張老師而是王師傳、周大媽,他一樣要獲罪。打悲情牌,揪住受害人張老師不放,搞什么懺悔,求什么諒解,演什么負荊請罪,糾纏于毫無根據的因果關系,都是瞎折騰。拯救常仁堯最好的做法就是讓他靜待二審判決,刑滿釋放后,改掉爭強好勝的惡習,老老實實地做人。如再繼續使性子,耍小聰明,只能讓自己更加臭名昭著,讓今后的人生更加艱辛,而張律師也將為導演幾出鬧劇而聲名狼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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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講,進入刑事庭審的案子,說明公安機關已經掌握了足夠的犯罪證據,并且已經得到了檢察機關的初步認可,否則走不到這一步的。司法實踐中,多數嫌疑人的律師會試圖做無罪辯護,但是這樣做的,至少95%會失敗。因此說,一審做無罪辯護失敗,屬于大概率事件。
二審怎么做?
建議當事人認真研究案卷資料,分析嫌疑人是以什么罪名被立案、以什么罪名批捕,警方、檢方已經掌握了那些證據。一般來講,既然已經走到這個地步,罪名基本是成立的。要是辯護成功了,豈不是警方、檢方辦了錯案?那可是要追究責任的。因此說這條道,一般是不通的。
個人看法,當事人應當放棄無罪辯護這個風險比較大的策略,換為罪輕、罪少的辯護。
例如,當事人是從犯、偶犯,依法應當從輕;當事人有自首、立功行為,依法應當從輕;當事人積極退贓、賠償受害人損失,依法應當從輕,對方有過錯,本方應當從輕;當事人未成年,依法應當從輕減輕;等等。在辯護上,罪輕、罪少辯護測策略相對來講比較容易實現,也比較容易被控方接受。
舉一個案例,李天一案。具體案情大家都比較熟悉不再贅述,李天一的律師采用的是無罪辯護,其他同案犯是罪輕辯護。2013年9月26日上午在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一審宣判:法院以強 奸罪分別判處被告人李天一有期徒刑10年;王某(成年人)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魏某某(兄)有期徒刑4年;張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5年;魏某某(弟)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二審維持原判。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李天一在無罪辯護上,策略是失當的,如果找個高明的律師認真研究案情,圍繞罪輕進行辯護,同時配合積極賠償受害人損失爭取刑事諒解,最后判三五年左右應該不是非常難。作為高智商的李天一父母,一開始就竭盡全力為自己兒子開脫,攻擊被害人,攻擊辦案機關,試圖制造輿論左右法院判決,最后的結果證明這個策略實在是不高明。
二審的判決結果是否會變,要根據具體案情才可以分析。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對于刑事案件,二審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所以,雖然二審改為進行有罪辯護,但如果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仍然會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的判決不會被改。《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