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撤銷連續三年未使用商標_如何應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撤銷?
特邀律師
首先需要了解的是商標的有效期是十年,如果有效期過后并未續展就會被自動注銷。
關于商標的正確使用,根據撤三原則,注冊商標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二、辦理途徑
申請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有兩條途徑:
(一)委托國家認可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來辦理。
商標局作出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的,商標注冊人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
1、可以。具體審理時間一年到一年半都是有可能的。
2、撤銷一年之內不予核準,不是不予受理。通常辦理的時候,是撤銷申請與注冊申請一并提交的。過去商標注冊審理得慢,審查也不完全看是否在一年時間內。因此還是有較高的可行性的。
3、理想狀況下可行。但是現在商標審查加快了,想要得到注冊,中間需要做更多的工作。對于企業商標的管理者,企業商標跨類別保護與三年不使用被撤銷風險是矛盾。要經濟地真實,善意地商業使用所有的商標,目前據我所知沒有一個很好的解決辦法。
如果有人對某個商標提起了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那么該商標所有人提供的證據必須在該撤銷三年不使用申請之日的前三年內,超過或者過后都不算有效證據;如果商標每閑置兩年就需要使用一下,并保留好證據。 根據《商標法》: 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連續三年停止使用的,商標局可以撤銷該注冊商標;任何人也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收到申請后,將通知商標注冊人限期提供使用證明。逾期不提供或提供的證明無效的,撤銷該注冊商標。
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該條所規定的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即我們俗稱的“撤三”。通常情況下,一旦商標被提起撤三,商標局會下達《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給權利人。商標權人收到該通知后,如果想要保住商標,則要積極進行答辯,并于2個月內向商標局提交系爭商標在撤銷申請提出前三年期間,在指定商品或服務上進行有效商業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1]。如果期滿沒有提供使用證據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且沒有正當理由的,商標局將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如果連續三年未使用,任何人可以申請撤銷該商標,即我們常說的撤三。
如果商標持有人遇到自己注冊的商標被他人申請了撤三時,收到商標局寄送的提供使用證據答辯通知書后,需要積極收集近三年內的使用證據,比如商品銷售發票、銷售合同、廣告宣傳資料、品牌推廣宣傳費發票等,在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材料,完成答辯。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 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或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商標向商標局申請撤銷注冊商標。
因此為避免惡意注冊等問題,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注冊商標,任何單位或個人均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申請。最新《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注冊商標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最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有商標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注冊商標無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情形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提交申請時應當說明有關情況。期滿未提供使用的證據材料或者證據材料無效并沒有正當理由的,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從2017年4月1日起,商標局官費都減半了,所以申請撤銷三年不使用的商標需要繳納500元的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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