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訴訟權利主要有_公民有哪些訴訟權利?
特邀律師
訴訟權利包括:根據《行政訴訟法》公民訴訟權利有:
訴訟權利指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法所享有的權利。由于訴訟的種類不同,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與作用不同,所享有的權利亦有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包括:(1)提起訴訟的權利與反駁訴訟的權利;(2)委托代理人的權利;(3)申請回避的權利;(4)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5)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6)選擇調解的權利;(7)自行和解的權利;(8)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9)提起上訴的權利;(10)申請再審的權利;(11)申請執行的僅利;(12)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權利。 訴訟權是指公民為解決爭議進行訴訟活動,要求國家司法機關予以保護和救濟的權利。 上訴權是指對一審法院的判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要求上級法院糾正一審判決的權利。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
您好,這項原則的基本含義包含以下方面:
1.訴訟權利是訴訟參與人享有的法定權利,法律予以保護,公安司法機關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剝奪。訴訟參與人在訴訟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采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自己的訴訟權利,如控告或請求公安司法機關予以制止,有關機關對于侵犯公民訴訟權利的行為應當認真查處。
2.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充分行使訴訟權利,對于刑事訴訟中妨礙訴訟參與人行使訴訟權利的各種行為,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3.訴訟參與人在享有訴訟權利的同時,還應當承擔法律規定的訴訟義務。公安司法機關有義務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也有權力要求訴訟參與人履行相應的訴訟義務。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訴訟權利能力,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能夠享有民事訴訟權利和承擔民事訴訟義務的能力,即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法律資格。它又稱為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據此規定,有訴訟權利能力,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是,他們的訴訟權利能力的起止期限有所不同: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自出生時開始,至死亡之時終結;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自該法人和其他組織成立之時開始,至撤銷、解散時終結。
常用常見的法律法規應該是指大部分的實體法、程序法。實體法包括的種類比較多,主要涵蓋民商法類;經濟法類;刑事法類;行政法類;國際法類等。程序法主要涵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仲裁法等類別。
至于他們賦予給公民的權利和義務,簡直太多了,沒辦法逐一羅列,只能挑出具有代表性常用的權利義務和大家分享。
大家知道,國家憲法從宏觀上規定了公民的權利義務。實體法與程序法都是根據憲法賦予的權利義務展開具體規定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不能離開憲法任意創設權利義務。
比如我國憲法沒有賦予公民選擇安樂死的權利,實體法與程序法就不能任意脫離憲法創設出公民如何采取安樂死的權利;
同樣憲法沒有設定每個公民必須參加服兵役的義務,實體法與程序法也就不能自行設定凡是中國公民每人都要服兵役。
常見的民事法律主要有民法總則、合同法、婚姻家庭與繼承法、物權法、侵權責任法、知識產權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常見的商事法律主要有公司法、合伙企業法、銀行法、破產法、保險法、證券法、信托法、基金法、票據法、海商法等法律;
常見的經濟法主要有勞動法、房地產法、稅法、土地承包法、礦產資源法、農業法等法律。
常見的刑事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實體法常見的行政法主要有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
民商法賦予的權利主要有:宣告失蹤權、宣告死亡權、監護權、代理權、委托權、放棄權、默認權、追認權、追償權、結婚權、離婚權、生育權、撫養權、繼承權、財產分割權、贈與權、買賣權、無因管理權、正當防衛權、緊急避險權、租賃權、相鄰權、采光權、通行權、抵押權、留置權、質押權、不安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等權利。
民商法設定的義務主要有:安全保障義務、贍養義務、撫養義務、給付撫養費的義務、協助更名的義務、相互忠實的義務、同居的義務、扶助的義務、履行合同義務、返還義務、騰退義務、交付義務、送達義務、通知義務、變更義務、修理更換重做的義務、保管的義務、照管的義務等等。
其他刑事法律賦予的權利有很多,設定的義務也不少,這里不再贅述。其實無論是權利還是義務均要求大家遵守法律,堅守道德,做有誠信的公民為宗旨。離開了法律與道德,你將像無源之水,無根之樹一樣難以長久生存。
對的,這個是《憲法》保障的權利,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三十九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民事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 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當事人有權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并可以復制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復制本案有關材料的范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 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民事訴訟中的當事人的訴訟義務是:當事人必須依法行使訴訟權利,遵守訴訟秩序,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
訴訟權利能力,又稱訴訟法上的權利能力或當事人能力,指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能力或資格。訴訟權利能力只是一種法律資格,享有這種資格的人,并不必然成為當事人。實際地成為當事人,還需要在具體的案件中通過起訴或者應訴來實現。
訴訟權利能力以民事權利能力為基礎,并與民事權利能力相適應,即凡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能夠參加民事活動的主體,也就同時具有訴訟權利能力,能夠成為訴訟當事人,參加訴訟活動。公民的訴訟權利能力與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訴訟權利能力在取得和消滅的時間上有所不同。當事人的訴訟權利能力具有嚴格的身份性,既不能拋棄,也不能轉琺輔粹恍誄喝達桶憚垃讓,同時也不允許剝奪。因此,在審判實踐中,要自覺糾正那種不將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列為當事人,或者在法律文書中仍然將在訴訟中已經死亡的人列為當事人的錯誤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