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原則和精神是什么_什么是憲法精神?
特邀律師
我國現行憲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有:人民主權、基本人權、法治原則和民主集中制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一切國家權力屬于人民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2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都是憲法人民主權原則的充分體現。
人民主權原則.是國家權力結構的基礎.是國家權力合法性的源泉.是人民當家作主的保證。
2、法制原則(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本憲法以法律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依法治國,必須樹立憲法、法律權威.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
3、基本人權原則(保障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原則)
我國憲法第33條明確規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憲法第二章專章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實現了“人權”與“公民的基本權利”在內涵上的有機統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權利的原則規定。
人權保障原則人憲,必將促進國家更加充分、全面地尊重、實現和保障人權.并提供了強有力的憲法保障。
4、權力制約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選舉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南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持權力制約的法治原則.有利于防止和消除權力濫用和權力腐敗.“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
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大法,規定擁有最高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過四個憲法,現行憲法為1982年憲法,并歷經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訂。
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1982年憲法繼承和發展了1954年憲法的精神和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精神主要表現在:(1)體現四項基本原則的總精神;(2)堅持改革開放的方針;(3)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4)堅持兩個文明一起抓;(5)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和加強社會主義法制;(6)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