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能為我們提供穩定的環境_憲法能為我們做什么?
特邀律師
野狐試答
題主好,你的問題很大,也很有價值,通俗講儒家思想來源于生活,依人性而產生,同時也服務與生活,它影響了中國社會幾千年,現在和將來依然會對中國社會產生重要影響。
具體講,你這個問題主要是涉及到“禮”的問題。
“儒”的本意是需的意思,儒家思想發端于人們社會生活的需要,它是一個開放的動態的發展體系。說到儒家思想必然馬上想到孔子,其實孔子是三代文化的集大成者,繼承了儒的思想,并把它進一步發展光大,后世稱為儒家的創始人。儒家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禮”,“仁”是形而上的東西,屬于道體,對個人而言就是你的道德修養、綜合素質要高,對國家社會而言是社會和諧穩定、國泰民安,就是仁政問題;“禮”為形而下,屬于器用、工具、手段,古代禮法并用,相當我們現在的各種規則、制度、法律、法規等。簡單說就是要通過“禮”來達到“仁”。
就像我們現在的各項規章制度,各種法律法規的制定頒布,都是要根據社會實際的情形設定,并不斷調整、改變。法律、法規、制度等只是一個工具、手段,是要通過這些來調節、規范、管理社會生活,以期達到社會的穩定、和諧、繁榮,“禮”和“仁”的關系也是這樣的。
司馬遷《史記 八書第一 禮》中說到“……乃知緣人情而制禮,依人性而作儀,其由來尚矣。”“禮”是從生活需要中產生的,回頭服務于生活。儒家思想也是如此,所以南懷瑾在,《論語別裁》中講過:儒家就是米糧店,過日子天天需要去光顧;道家是藥店,有病就找他,但目前沒有雙黃連;佛家是酒店,偶爾需要去那里瀟灑一下。
憲法是國家的次序,是保護公民生命和財產的武器,不過在腐敗的社會里是另外的樣子
憲法為我們提供了處事的基本行為準則,做事要在憲法準許的范圍內。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
憲法為我們提供的基本內容: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奮斗的成果,規定了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并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征。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社會主義制度。
我國憲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憲法第26條:國家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9條規定:國家保障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保護珍貴的動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今天的《日本國憲法》,是1946年的日本在經歷了原爆、戰敗、美國占領后,在盟軍最高總司令的指導下制定的和平憲法。在這部憲法中,確立了“和平主義、主權在民、尊重基本人權”的和平憲法三原則,而憲法第九條還規定日本放棄發動戰爭的權利并不保有軍事力量,從而被視作“世界上最和平的憲法”。
(《日本國憲法》頒布上諭,1946年)
然而,理論與現實卻存在著明顯的差異——《日本國憲法》制定以來的七十余年,日本這個國家卻一次又一次地對亞太的區域和平構成挑戰,“最和平”憲法的理論強大卻敵不過殘酷的現實,在政客的手中顯得脆弱不堪、搖搖欲墜。其原因究竟何在?
第一是日本憲法中和平主義思想并沒有良好地貫徹到日本的政治實踐中去。在美國占領日本初期,確實進行了一系列民主化改革,諸如廢除戰時秘密警察、廢除輿論控制、鼓勵自由表達、鼓勵結社等,憲法也是在這樣的大環境下制定出來的。但是,當日本準備拿著這部憲法走進世界的時候卻遇到了重重阻力。一是作為占領國的美國,為了維護自身的利益,對憲法賦予日本的自由設置了各式各樣的限制,比如宣布工人運動為非法、不允許批評關于美國的一切等等,使日本憲法精神在一開始就受到了挑戰;二是日本憲法在頒布沒多久便爆發了朝鮮戰爭,在美國的主導下日本開始重新軍事化,麥克阿瑟表示“重建警察部隊與日本憲法不矛盾”,使《日本國憲法》第九條受到直接挑戰。
(憲法頒布御前會議)
第二是憲法的和平精神并沒有真正影響到能夠左右日本政治的政客。1951年,日本與48個戰爭國在舊金山簽署和平條約,但這些戰勝國中,受日本傷害最為深重的中國、朝鮮等國并不在其中,而日本也只是與以美國為首的國家達成和解,并且與美國結成單邊的合作伙伴,簽訂《美日安保條約》,使日本被拖上美國的戰爭機器的同時,在對戰爭責任的認識方面夜大打折扣;另一方面,由于美國為了加速日本國家秩序的恢復使之成為自己維護亞太利益的橋頭堡,戰后不到十年便釋放了一大批甲乙級戰犯,致使日本的右翼勢力死灰復燃且火勢甚旺,這與戰后德國命令禁止并嚴懲右翼活動形成了天壤之別。這些“志在”修憲的右翼分子重回政壇,破壞了日本憲法的和平精神。修憲派的代表,甲級戰犯岸信介就是其中之一,他有一個比他更有名的外孫,叫安倍晉三。
(憲法頒布紀念郵票,1947年)
如此來看,在日本,對和平憲法的挑戰由來已久。這也許恰是竹內好所謂的“憲法是一個好東西,但它還不是日本人自己的”。不少學者在學理上對憲法與日本民族的“異質性”進行了討論,但導致問題產生的并非憲法的缺陷,而日本在戰后沒能正確面對戰爭責任、沒有進行徹底的如聯邦德國那樣的戰后改造,使得日本社會一方面有著空前的言論、信仰及參政議政的自由,而同時又在政治層面相當保守。而美國的單獨占領以及戰略伙伴的關系捆綁又令形勢雪上加霜,蒙住了日本的雙眼,使之在歷史的車道上越走越歪。
本尼迪克特說日本是“不知罪”的“恥”文化,但在文化之外,各式各樣的外力影響,也促使日本最終走上了強勢修憲的道路,使日本的“和平憲法”變成一觸即碎的“花瓶”,也使和平本身面臨了巨大的挑戰。
參考文獻
王新生,《戰后日本史》,南京:江蘇人民出版社,2013年
邱靜,《戰后日本的知識分子護憲運動與護憲思想》,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2年
1.憲法保障了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2.憲法促進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民主建設。
3.憲法推動了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制建設。
4.憲法促進了我國人權事業和各項社會事業的發展。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分別于1954年9月、1975年1月、1978年3月和1982年12月先后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