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三年訴訟時效怎么辦_貨款超三年收不回來怎么辦?
特邀律師
《民法總則》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后,債務就成為自然債務。
自然債務屬于失去法律強制力保護,不得請求強制執行的債務。但根據司法解釋規定,訴訟時效屬于債務人的抗辯權,在當事人未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不應對訴訟時效問題進行釋明及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進行裁判。所以,即便過了訴訟時效的債權,債權人仍然可以起訴要求對方償還債務,但若訴訟中,債務人提出已過訴訟時效的抗辯,則有可能面臨被駁回訴訟請求的裁判結果。
對于訴訟時效,只要債權人在時效期限內,向對方主張過權利,則可以引起時效中斷的效果。依照司法解釋規定,以下行為可以產生訴訟時效中斷:
(一)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二)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三)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謝邀。
當然必須走法律程序,3年都沒有還錢,寄希望對方良心發現主動還款的可能性不大,走法律程序還是有要回的可能。前提是對方要有錢,不然就算官司打贏了,法院強制執行,沒錢也辦法。
但是走法律程序的好處是,如果對方不還錢。
第一,對方會變成老賴,黑名單,會被限制高消費。
第二,對方只要卡里有錢,法院都會強制劃撥過來。
依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我們來捋一下。
舉個栗子吧,這樣好理解點。
2018年12月12日借的錢,約定還款期限是2019年12月11日。借款周期是1年。那你知道對方不還錢。應該是2019年的12月12日。這個時間往后推3年。2020,2021,2022,2022年12月11日。這個是訴訟時效截止日期。
如果這3年你都沒有向對方提出要錢,那么法律就不保護你這張借條了。
但是如果你持續要對方要錢,那借條的有效期是20年。這段時間你都沒有向法院主張權利,過了20年,法院就不會受理了。
ps:債務不會消失,只是過了訴訟時效,法律不保護了,無法通過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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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超過訴訟時效怎么辦?
通常需要確認借款的期限是否超過了法定的訴訟時效,也就是說需要區分借款合同中有沒有約定還款時間。
如果約定還款時間的情況下,根據現行《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也就是說超過還款時間三年后才能算作超過訴訟時效。
如果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話,根據《合同法》的規定,自你方要求對方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才開始計算訴訟時效。
如果借款超過訴訟時效的話并不代表該筆債務沒有權利要求對方償還,只是通過訴訟方式情況下,對方抗辯超過訴訟時效的話,法院不會支持你方的訴求。
一般實務中,都會采用訴訟時效中斷的方式來讓該筆債務繼續生效。
二、訴訟時效中斷情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具體情形主要有:
一、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申請支付令
二、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三、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五、申請強制執行
六、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七、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八、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九、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的。
十、債權轉讓的,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
十一、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結合上述多種情形來說,一般出借人可以通過書面的形式向對方確認還款時間或者書面做出還款計劃、還款承諾方式讓該筆債務發生訴訟時效中斷,進而達到債務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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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分析確定貨款收不回來的真正原因。是對方經濟狀況不好,但有誠意償還,還是對方惡意拖欠。如果對方有誠意償還,只是因為經濟出現問題,那么可以與對方協商,適當給付貨款,剩余貨款可延期給付。如果是對方經濟狀況較好,有給付能力,卻以各種理由拖欠不付。對于這種情況只能訴訟法律。在提起訴訟之前注意訴訟時效問題,保全證據。如果對方有能力給付卻不予給付的話,訴訟是很有效的一個辦法,可以申請訴訟保全,查封其財產,以保證判決后財產的順利執行。
三年是現行法律規定的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超過該訴訟時效并非不能起訴,即超過三年同樣可以起訴,但是存在喪失勝訴權的風險,如果對方以訴訟時效抗辯就不會勝訴。
但以下權利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另外相關法律對訴訟時效有其他規定的則從其規定!
2017年3月《民法總則》頒布,民事訴訟時效已經是三年了,超過兩年,不超過三年是可以起訴的,具體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擴展資料:不適用訴訟時效的特殊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訴訟時效可以中止、中斷,即使過了訴訟時效也并不意味著就不用還了。債權人仍然可以將債務人告上法庭,法官并不會主動適用訴訟時效條款,一般只有債務人明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經法院查證屬實,法院才會做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此時債務人就可以不用再償還債務了。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19條,當事人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受理后對方當事人提出訴訟時效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抗辯事由成立的,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對于借款合同糾紛而言,依據《民法總則》第188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訴訟時效一般從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開始起算,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債權人向債務人催要過借款、提起訴訟、仲裁或者債務人同意履行的,此時訴訟時效期間就中斷了,重新開始計算三年訴訟時效。
因此,只要債權人不斷地向債務人催要借款,每一次催收都會中斷訴訟時效。催收方式很多,可以發短信、發催收通知單、發律師函、甚至還可以采用公告方式催要借款,也可以采用法院起訴、仲裁中斷訴訟時效。這樣就可以有效防范此類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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