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過刑的人可以退休嗎_國企退休了判刑有退休金嗎?
特邀律師
不能說判過刑的人就沒有退休工資。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在判刑前已經退休,那么刑滿釋放后即可以重新開始領取退休金。
2、判刑前在企業工作的人員已經開始繳納社保的,退休時按社保的累計繳納時間計算退休金。
3、判刑前在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由于沒有繳納社保,他的視同繳納年限被取消,只能按什么時候開始繳社保,什么時候開始計算個人的退休金。
以上幾種情況,你可以對照你的實際情況對比。
退休后觸犯刑律判刑入獄期間,暫停養老金的發放;刑滿出獄后恢復領取養老金,并可參加養老金的調整。
根據《關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待遇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退休后被判處管制、拘役或拘役被宣告緩刑期間,停發退休費待遇,按本人原基本退休費的60%計發生活費。刑罰執行完畢或緩刑考驗期滿不再執行原判刑罰的,按12%降低基本退休費,補貼按低一個職務層次(技術等級)確定。
應該是快離休了進了監獄而不是退休。
按照國家規定,判過刑的人,只要在判過刑前后累計繳納養老金滿15年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申領養老金。
被判刑了,出獄后,還可以領養老金嗎?回答這個問題之前,應該好好分析一下,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實則不好回答。
首先要分好幾種情況:
一,比如說在入獄之前,一分錢的養老保險都沒有繳,出獄后又過了繳養老保險的年齡,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不會有什么養老金的。既然出獄了,也就是說以前的罪行得到應有的懲罰,現在刑滿釋放回歸社會,當然也可享受公民的權利和義務,雖然沒有養老金,但民政部門會根據具體情況,發放生活最低保障,維持其基本生活。同時社會也不會拋棄他(她),社區會根據他(她)的能力,安排一份恰當的工作。也就是說,出獄的生活還是有保障的。
二,如果他(她)在入獄之前就繳了個人養老保險,而且繳費年限也超過了十五年,出獄后也到了退休的年齡,建議找找社保部門,說明情況。我個人認為,這種情況是會給他(她)發放養老金的。
三,如果他(她)入獄前沒有繳養老保險,出獄后,又符合可以繳養老金的年齡條件,那么他(她)應該把養老金足額繳上,等繳滿十五年,到了退休的年齡也是可以領取養老金的。
四,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在行政事業單位改革前(也就是在2014年10月1日前),犯罪入獄的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出獄后,即便到了退休年齡,也是沒有養老金,我身邊就有這樣的實例,就不一一細說了。
以上是我個人對這個問題的理解和認識,可能還有很多沒有說到的地方,還望各位補充完善。
可以的.
如果是緩刑只要正常交繳養老保險就可以了.
如果入獄服刑了,在刑釋時可以接續交繳.將服刑前繳的交費年限與服刑釋后的交費年限合并計算,達成法定退休年齡時,只要前后相加夠了15年交費年限即可辦理退休了.
妥善處理參加縣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人員被判刑后的養老保險問題,根據市勞動保障局《關于參加市直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人員被判刑后有關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泉勞社[2008]155號)精神,現就參保人員被判刑后的養老保險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一、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在勞動教養或服刑(含緩刑)期間,不繳納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二、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若刑滿釋放后被機關事業單位重新錄用,符合條件的可繼續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若刑滿釋放后被企業錄用或自謀職業、以及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改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執行。三、機關事業單位在職參保人員被勞動教養或被判處有期徒刑(含緩刑)的刑滿釋放人員,其判刑前的實際繳費年限(不含視同繳費年限)可與刑滿后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判刑前的個人實際繳費可按規定計入刑滿后參保的個人賬戶。改執行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人員,其原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予以計發補貼費。四、已退休手續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被判刑的,在服刑、勞動教養或被拘役期間停發基本養老金,期滿后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從申報續發的次月起發放,之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五、退休人員被管制、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和監外執行的,其養老金按照判刑前的標準發放,在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期滿后的養老金調整按照本人執行的養老保險制度的有關規定執行。六、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定罪期間,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七、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之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地域不同,處理法也會有相應變動
國企退休人員判刑有退休金嗎?如果退休后才判刑的,在服刑期間是沒有養老金的,而不是退休金;如果按照老制度辦理的退休,則沒有退休金。下面和大家分享我的個人觀點:
國企職工如果在職時,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按照老制度都要被開除公職,如果按照新制度,也要給予開除處分,開除處分以后,勞動關系就已經解除,那么在養老保險繳費之前的工作工齡,不再計算為連續工齡,也不能計算為視同繳費年限,但是如果單位開始繳納社會保險以后,其繳納社會保險的實際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如果沒有視同繳費年限,全部為繳費年限,繳費年限仍然可以保留。但在服刑期間停止繳納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在刑滿釋放出獄以后,如果實際繳費年限達到了國家規定的最低繳費年限,達到法定的退休年齡,可以按時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如果刑滿釋放以后,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再按照原賬戶繼續繳費,直到繳滿15年辦理退休手續為止。
國企職工如果在辦理退休后,因為違法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1978年7月11日,當時的國家勞動總局下發了《關于貫徹執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根據該意見第十八條的規定,“退休、退職工人因為違犯法紀被判處徒刑的時候,在服刑期間應該停止享受各項退休、退職待遇,并且收回其退休、退職證件。服刑期滿恢復政治權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發給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的單位酌情處理。”
當然主要是指在計劃經濟時期退休的人員,或是按照老制度辦理退休的人員,而且是否在服刑期滿后繼續發放退休金,用人單位有很大的裁量權,如果用人單位認為不該發放的,可以不發放,用人單位認為可以發放的可以發放,這主要是當時的退休金不是由社保統一代發,而是由用人單位計發;但是在實際操作中,現在已經屬于全民參保的時代。現在辦理退休都是按照繳費年限和退休年齡這兩個條件來辦理退休,領取的是基本養老金,所以在服刑期間,基本養老金的發放也是參考這個意見執行,只要是判處了有期徒刑的,將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恢復政治權利后,可以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但是在刑滿釋放后的第一年不得參加基本養老金的調整,這在每個地方的養老金調整方案中,都有這么一條硬杠子,或者叫著紅線。
綜上所述,國企退休職工,如果退休后被判處有期徒刑并入獄服刑的,在服刑期間停止發放基本養老金,刑滿釋放并恢復政治權利以后,恢復發放基本養老金;如果雖然是判處的有期徒刑,但是屬于緩刑或是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是不參與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在服刑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退還家屬,但是不享受死亡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