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員工懷孕可以辭退嗎_新員工試用期懷孕怎么處理?
特邀律師
第一,根據有關規定,女員工在孕期內,如果不適應原工作崗位,單位應進行適當崗位調整,同時不得降低工資待遇。不得安排女員工夜班以及延長工作時間。
第二,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三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工在某些情況下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比如裁員,不能勝任工作,患病,客觀情況變化等。
既然招進來了,就要遵守法律前提下,多和員工溝通,盡量避免女員工三期滿之后提出辭職情況發生,以滿足公司的用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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哎,你們公司真的是太沒有責任擔當了,你向公司坦白了懷孕的事,沒想到結局就是被公司辭退,挺讓人無語的。我跟你說吧,你們公司辭退你的行為的的確確是違法的。辭退你的理由我更是想不通,什么叫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試問,不符合錄用條件,你們公司當初為什么要錄用你呢,既然錄用了,就符合錄用條件。很明顯,你們公司辭退你的理由都找的很別扭很矛盾,可想而知就是因為你懷孕了,公司才故意辭退你的。
既然公司的辭退行為違法,你就可以采取維權舉措。很明顯,你維權的目的絕對不能是主張賠償,因為你還在試用期,工作時間還很短,要求賠償根本拿不了幾個錢的,對你沒有什么太大的益處。所以,你如果還在乎這份工作,還想繼續在公司里面干的話,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公司辭退行為違法,申請撤銷公司的辭退決定,恢復你的原崗位工作,并且支付從辭退之日起到恢復工作前的這段空缺時間段的工資。這種維權主張才是對你最為有利的,因為你已經懷孕了,日后肯定會涉及到醫保報銷的事情,能保住工作是最好的。
如果你不打算維權,你就要想好結果。因為在后續的求職過程中,你可能更加的難以找到工作,甚至就此找不到工作,這是最難的處境。如果你有一定的技能或文憑,那么你就繼續投遞簡歷吧,或許能碰到良善的公司不介意你懷孕;如果你做的是車間操作的工作,那么看能不能找一個兼職或者臨時工做做,就做頭幾個月,后面就不做了;或者實在找不到工作就回家養胎。
總之,你向公司坦白懷孕這件事沒有做錯,有錯的是公司,且公司因此把你辭退,其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是可以維權的;但要不要維權就需要你自己三思了。
辦完了辭職手續、就沒有找后帳!
1、無論員工是否懷孕,在試用期期間,如果被單位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單位都是可以辭退該員工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ǘ﹪乐剡`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ㄋ模﹦趧诱咄瑫r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ㄎ澹┮虮痉ǖ诙鶙l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灰婪ㄗ肪啃淌仑熑蔚?。
如果單位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不過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風險很大,很多單位因為證據不足,最終被認定為違法解除,最終得不償失,所以,請謹慎處理。
這個很難講哦。建議走協商勸離路線。
雖然試用期內解除三期內員工勞動合同法律并沒有禁止,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勞動合同,操作起來還是有難度的。首先你要有《錄用條件》、《崗位說明書》等,還要有證明資料,貴司能將懷孕女工招進來,可見入職審查并不嚴謹,那么可以推知,在其他方面做得也不可能完善。所以,以試用期不合格解除女職工勞動合同,訴諸法律,貴司的敗訴風險很大。
同時,《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因此,無論是當前以“試用期不合格”還是日后以“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辭退懷孕女工都是不現實的。
除非,懷孕女工有《勞動合同法》39條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條款的,方可以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以下為相關條款: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可見,這些又會牽扯到一系列的制度問題、證據問題,操作起來難度也比較大。
所以,最好的建議還是走協商路線,通過情理上的說服(說她隱瞞自身情況,不誠實,欺詐等,讓她覺得理虧),同時給予適當的補償(比如半個月工資),讓懷孕女工自己提出辭職。
謝邀。
首先先給大家講一個案例
李某(女)于2007年1月23日與某外貿公司簽訂試用期為6個月的勞動合同,當時李某已經懷孕。公司于2007年4月22日向李某出示“終止試用期通知書”,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在李某未簽字的情況下辭退了李某。公司的這種行為合法嗎?
案例解析
首先,在試用期內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必須具備一定條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明文規定的條件是“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如不具備這個條件,公司無權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奔磩趧诱咴谠囉闷趦戎灰崆叭焱ㄖ擞萌藛挝痪涂梢詿o條件解除勞動合同,這體現了我國立法對勞動者的特殊保護。
其次,錄用條件是用人單位招聘勞動者的標準,也是在試用期內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錄用條件一般包括法定最低就業年齡,勞動者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內容。但是用人單位確定的錄用條件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公序良俗,例如把“能喝酒”、“能陪客戶跳舞”等作為錄用條件顯然是無效的。而把“懷孕”作為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明顯然也是不恰當的。
最后,本案中如果公司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不符合錄用條件”,則公司是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即使李某懷孕在身。用人單位若要有效應對法律風險,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管理:(一)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與勞動者在合同中共同明確界定“錄用條件”。(二)對新員工進行與勞動合同相關的背景調查,如果能證明員工提供了虛假信息或是隱瞞了重要的且應當向用人單位告知的信息,用人單位也可視其為不符合錄用條件。(三)要建立相應的規范化績效考評制度。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就應當告知勞動者,單位將在試用期內對其進行嚴格考核。試用期結束后,用人單位以考核結果作為留用或辭退的客觀依據。
用人單位能否辭退試用期懷孕員工有一個關鍵因素,那就是在試用期內的工作是否符合轉正條件。用人單位認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要拿出相關證據。
眾所周知,國家對于孕期女性勞動者的勞動權益給予了特殊保護,但這并不代表用人單位就一定不能辭退懷孕的女職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一,用人單位如有正當理由,可與試用期內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從《合同法》角度來講,勞動者提供的勞動力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用工標準,是用人單位購買其勞動力并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同樣,勞動法也考慮到雙方的充分選擇權,規定了試用期這一制度。在試用期內,只要用人單位能夠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即可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即使勞動者是“三期”內受保護的特殊職工。
第二,用人單位與試用期懷孕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合法理由。
在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為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這是完全合法的;如果用人單位以其懷孕為由而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認為因其懷孕而不符合錄用條件,但是又沒有相關證據支撐,那就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是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
相關法律條文:
一、《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二、《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第四項,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