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刑假釋法院哪個部門_法院哪個科管減刑假釋?
特邀律師
你好,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減刑由人民法院裁定。具體規定如下:(一)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二)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監獄管理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三)對被判處有期徒刑和被減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執行機關提出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案情復雜或者情況特殊的,可以延長一個月;(四)對被判處拘役、管制的罪犯的減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級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級執行機關審核同意的減刑、假釋建議書后一個月內作出裁定。
你好,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或者未設分監區的監區人民警察集體研究,監區長辦公會議審核,監獄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議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刑罰執行部門審查監獄依法定程序提請的減刑、假釋建議并出具意見,報請分管副局長召集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審核后,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議決定。
減刑通知書要當地政府部門通知嗎?
減刑通知書不用當地政府同意。
- 罪犯送監獄執行,在執行刑罰期間,如果遵守監規,表現良好,會得到積分獎勵,積分達到一定數量,可以減刑,減刑由刑罰的執行機關提出,報監獄管理局同意后,向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對罪犯減刑,監獄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罪犯符合減刑條件的,可以申請減刑。
- 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變短,服刑結束后依法釋放。
- 減刑不用當地政府同意。提主問到減刑通知書要不要當地政府同意,既然是通知書,也就只是通知一下,沒有征求意見的意思。也就不存在同意不同意。
- 減刑是不是要給當地政府發出減刑通知書,恕我直言,本人孤陋寡聞,沒有聽說過,我的理解,減刑是監獄及其管理局,管理監獄的司法廳,以及監獄當地中級人民法院的權利,與當地政府無關。當然,如果把監獄管理局或者管理監獄的司法廳算做當地政府部門另當別論了。但監獄管理局和司法廳是管理審批機關,監獄提出對某罪犯的減刑意見,報監獄管理局和司法廳審批同意后,才可以向當地中級法院提出減刑申請。向上級部門上報需要審批的材料不是用通知,而是請示之類的。所以減刑要當地政府同意的說法不對。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工作程序規定》 第三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提請罪犯服刑地的中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四條 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罪犯的減刑,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的減刑、假釋,由監獄提出建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同意后,提請罪犯服刑地的高級人民法院裁定。 第五條 監獄成立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由主管副監獄長及刑罰執行、獄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衛生、獄內偵查、監察等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主管副監獄長任主任。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不得少于7人。 第六條 監獄提請減刑、假釋,應當由分監區集體評議,監區長辦公會審核,監獄提請減刑假釋評審委員會評審,監獄長辦公會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審核減刑、假釋建議,應當由主管副局長召集刑罰執行等有關部門審核,報局長審定,必要時可以召開局長辦公會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