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死亡事故責任由誰承擔_工地上出了事故是誰的責任?
特邀律師
1、看來,工地的承包合同上還是你是承包人了?那么,你朋友應是你的雇員,他的死亡,應當由你負責賠償。2、如果你做為承包人不具有相應的建筑資質:你朋友的家人還可以找將工程發包給你的人要求與你一起連帶賠償。3、如果,你當初在將工程“贈與”他時與他簽了轉包合同、且工程不是主體工程、不是整體轉包、轉包合同有效的話:你朋友的死亡就與你沒有什么關系了。4、建議:既然你當初是為朋友義氣而“贈與”他,他的家人應是也知情、也不會太難為你,盡量和他家人協商解決吧,畢竟朋友一場。附:相關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 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3)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景l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板承擔30%,包工頭承擔30%,工人自己承擔40%的責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是突發疾病 48小時內沒有搶救過來,屬于視為工傷,按照條例39條享受工傷待遇。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救人2.向有關機構報案3.保護現場4.安撫死傷人員家屬5.考慮賠償方案....... 工地負責人負責
工人因病在施工工地死亡,老板承擔30%,包工頭承擔30%,工人自己承擔40%的責任。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如果是突發疾病 48小時內沒有搶救過來,屬于視為工傷,按照條例39條享受工傷待遇。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