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因管理不當造成損失_無因管理人造成損害怎么賠償?
特邀律師
我是資深人力職場聆音,我來解答。
員工犯錯誤時,比錯誤更可怕的是不自知
人在工作中難免犯錯誤,有的人吃一塹長一智,有的人遇到相應情況就出錯,兩種的差異在對錯誤的認知和對待錯誤的態度。認識到小錯可能會造成的嚴重后果,必然會思考原因,找出解決辦法。否則,得過且過,懶得思考解決,總是面對這樣的問題。
從提問者來看,對領導指出來的錯誤,不但不深思,還覺得領導“小題大做”,很煩領導這種做法。下次遇到問題依然覺得小錯誤可以原諒。
領導指出下屬錯誤,如果刻意針對,下屬要小心;如果真誠希望下屬改進提升,下屬要深刻思考。
領導負責任的指出問題,正確的做法是好好反思,找出原因和解決辦法,下次不再出現同樣問題。并且多跟領導溝通自己的想法,雙方在對待這個問題上達成共識,將會有助于你的提高和發展。
領導拿一件小事來擠兌下屬,那就說明領導內心是有成見的。如果下屬不能及時消除領導的不良看法,往小的方面說,沒有發展空間,大的方面就是領導放棄你,想讓你辭職走人。
怎樣避免領導揪著錯誤不放
工作中多請示,多匯報
領導安排的工作,跟領導確認一下,確保沒有理解偏差。工作過程中,關鍵節點多反饋,讓領導對安排的工作放心。沒有把握的時候,可以聽取領導的意見。
對自己得工作多反思,復盤
做過的工作,靜坐常思己過,每天抽點時間反思一下,看看有沒有更好的提高的方法,不斷改進自己的工作技能和思路。
遇到錯誤,自省,跟領導道歉
確實是自己工作問題,不要過于顧忌面子,要真誠的道歉,并且保證下次不再范這樣的錯誤。領導至少能看到你良好的態度,對你這個人抱有信心。
結語:職場中,領導和員工都很不容易,但是領導能決定員工的命運,唯有努力才有可能被深度認可。努力工作,努力保護自己,能應對職場的大多問題。
無因管理給管理人造成了損失的因由受益人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失進行管理或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32條規定:“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規定的管理人或者服務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償付的必要費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務活動中直接支出的費用,以及在該活動中受到的實際損失”。
1、馬上報警
既然是管理不當,必然是有人通過漏洞做的手腳,肯定十有蛛絲馬跡的,警方會根據相關線索完成破案。既然是巨大損失,那立案后,聘請律師,積極配合,爭取早日破案。
不過,由于調查取證等都需要時間,可能不是短期內能完成,追回款項的可能性、時間長度等都需要有一個清晰認識。
2、完善印章管理程序,嚴格執行
亡羊補牢猶未晚也,哪里跌倒就在哪里爬起來。
具體到這件事,就是馬上完善印章管理程序、制度和措施,防范和杜絕以后此類問題的在此發生。
3、梳理情況,穩定經營
遭受巨大損失,必然會使企業的經營,包括員工的信心受到影響。
需要摸底,了解具體的情況,以及對公司各線條造成的具體的影響程度,研究切實可行的方案:盡快恢復和穩定公司經營,穩定人員和信心,穩定業務和發展勢頭,采取包括貸款、壓縮開支、收緊賬期等措施,提升經營的穩健度。
4、追責
之所以把追責放到最后,
一是因為報警是首要的,搶時間會有效的減少損失;
二是梳理和穩定經營情況,才是企業立足的根本;
三是巨大損失往往不是一個人造成的,涉及到的層面和人員較多。
只有經營穩定才能著手,尤其對于公司高層,涉及到人員的疏于管理甚至不作為的情況,需要痛下狠手,必須以穩定的經營為前提。
同時,也是在經營暫時穩定后,集體反思的一個重要契機,是總結,也是規劃,更是痛定思痛的至死地而后生的重要節點。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為他人管理事務的行為。再舉一個例子:你撿了個手機,但是手機進水了,你為了保護好他的手機花了一定的錢,這就是無因管理。你沒有還給人家是不當得利.從上可以看出:1.二者的構成不同。這是很明顯的,不再多說。2.二者的根本區別是,不當得利其實也是一種侵權,你是侵權人.而無因管理恰恰相反,形成一種無因管理之債,你是債權人.3.其實二者也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就是都沒有法定的義務和權利。就如,你手機掉地上,我沒有撿起來的義務,我撿起來了,就有了歸還的義務對方就沒有請求的權利,你手機進水我沒有維修的義務,我修了,你就支付無因管理費用的義務,我就有請求的權利。
是的。當出現明顯不利于本人的無因管理時,本人基于不當的無因管理而享有一個管理利益返還請求權,并基于侵權行為享有了一個損害賠償請求權,這是兩個相互競合的請求,民法規定兩個請求權只能擇一行使。因而,當選擇了一個請求權之后,另一個請求權消滅,但產生請求權的基礎行為的性質并不改變。
認定無因管理不當的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以下方面:
1、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是否存在過錯,應以一般人的標準和具體的情況進行判斷。依一般分析,管理人在管理事務中必須以合理的、有利于本人的方式進行,承擔著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這種義務而損害本人利益的,必須向本人進行賠償;違反這種義務導致管理人自己受到損害的,不能向本人主張賠償。在緊急情況下,可以減輕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即管理人為避免本人的身體、名譽或者財產所遭受的緊急損害,而進行事務管理的,對于因此而對本人所產生的損害,除非其有惡意或重大過失,不負賠償責任。
2、無因管理中不當損害的起因,在實踐中除了管理人的疏忽大意外,還表現為管理人不當的管理方法。評判方法是否妥當的一個重要標準,是管理人的付出與本人利益的比例關系。一般認為除非存在生命、公共安全等人身性的和不可預期的威脅,如管理事務為救火、救死扶傷等情況,管理人所主張的損害賠償不能超出本人在管理事務中可預期的物質利益。一般情況下管理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必須與本人的利益存在適當的比例,這個比值原則上不能大于1,超過部分,即為不當。
這方面領導最有經驗,臨時工多的是,下屬"自愿"承擔的也很多,總之禍不及領導,功不于下屬,這種作風是一貫的!大家都心知肚明,盡在不言中!
無因管理的管理人應該依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的意思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為事務管理。如果管理違反本人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而進行管理本人事務,對本人造成損害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管理人應以有利于本人的方法進行管理。管理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就應承擔民事責任。 你的問題1屬于沒有履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在法定的債權債務關系中造成侵權,應當賠償損失。 除此之外管理人義務還包括通知義務和計算義務,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害不賠償。 你說的要是實際發生的情況就協商解決吧,畢竟如果不替鄰居養牲口鄰居的損失可能更大,從情理上講不應該賠償全部損失,遠親不如近鄰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