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約定擔保方式是什么擔保_借條上只寫了擔保人是什么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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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沒有約定擔保方式就是連帶擔保。
大凡涉及法律的資訊,妥善的方法最好是將借條字據的全部內容,原封不動展示出來,因為在法庭上,每一個字都很關鍵!
沒有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條,擔保人約定不明,起訴后視借條中的內容,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
根據《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中的有關規定:
涉及擔保人的有如下幾種
①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都是有約定的從約定,無約定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起六個月。
②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或者等于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③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有關保證債務訴訟時效的中斷和中止,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不中斷。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
《擔保法》第19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沒有說明是什么擔保方式,就默認為連帶擔保。
一般擔保:指的是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也就是說,法律必須“先追索債務人,經執行還是還不起之后,才可以追索擔保人償還。
連帶擔保:指的債權人就可向債務人或保證人中的任何一個要求履行債務或承擔還款責任。
意思是:債權人可以自己選擇找誰要。
借條上只寫擔保人按照民法典規定,就是沒有約定擔保方式的就是一般保證,從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生效,就按照此規定執行,以前就是連帶責任保證,
擔保法及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一,如未約定擔保方式的,以連帶責任保證論;二,未約定擔保期限的,以六個月為限,約定不明為兩年。
擔保期間為除斥期間。
保證的方式有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明確約定具體擔保的方式,則視連帶責任保證。沒有寫明擔保期限的,則擔保一直有效。法律依據:《擔保法》第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保證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證;(二)連帶責任保證。第十九條 【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推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 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6個月。
這種情況,《擔保法》有明確規定。對于保證人未約定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的,依法認定為連帶保證保證人,對債權人依法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如果保證期限也沒有約定的話,則保證期限為6個月。
所謂連帶保證保證人,就是保證人和擔保人不分主次,共同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可以向債務人或擔保人當中任何一個人主張全部或部分權利。不存在必須先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成功后再向擔保人主張權利的問題。這樣能最大限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但對擔保人是不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