孳息自然增值投資收益_自然增值和孳息的區(qū)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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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永衡昭輝律師事務所 鐘延成律師團隊
(一)關于投資部分,按《婚姻法》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
(1)一方以個人財產進行的投資,屬于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離婚時財產的分配。
(2)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投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時財產的分配。
(二)關于收益部分,按《婚姻法》第十八條、《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的規(guī)定處理
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因生產、經營所取得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取得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參與離婚財產的分配。
夫妻一方財產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資經營收益及自然增值。自然增值指婚前財產在不改變狀態(tài)的情況下實現(xiàn)的增值,一旦改變狀態(tài)投入生產經營,所獲得的增價性質就會發(fā)生變化。《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所得的收益為夫妻共同財產,但對孳息和自然增值這兩種情況沒有作出明確規(guī)定。在《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的第五條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該條款明確規(guī)定了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自然增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并且是夫妻共同謀劃后的,那么這個就是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如果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不是夫妻共同謀劃,是以婚前財產取得的收益繼續(xù)在婚后投資產生的孳息或自然增值,則為個人財產,非夫妻共同財產
孳息是存款利息,自然增值是黃金、房屋漲價獲得的收入。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婚前財產本身產生的增值(如黃金、房屋漲價)或者孳息(如存款利息)等收益,如何處理往往存在爭議。
《解釋三》第五條規(guī)定是對“孳息屬于物的所有人”之民法基本原則的詮釋,即今后夫妻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無論是“投資”性質還是“自用”性質或二者兼而有之,均在所不問,該財產在婚姻期間的收益,除了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離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