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傷二級公安機關該怎么處理_輕傷二級派出所咋處理?
特邀律師
被人打了,經過鑒定為輕傷二級。接下來如何處理分為兩個方面。第一,從嫌疑人一方出發,接下來,嫌疑人會被公安刑事拘留,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從受害人的方面出發,您可以在嫌疑人被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訟。或者您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公安機關應該刑事立案,并可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
故意傷害致人輕傷二級的,行為人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作為公安機關,在接受報案后,應該進行刑事立案,依法開展刑事偵查,通過法定程序來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鑒定為輕傷后派出所應該盡快移交公安局,沒有相應的時間規定,受害人應等待結果。
但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延期審理。
可見,公安機關在一般情況下,應在兩個月內進行結案。
擴展資料:
輕傷指的是伴有或不伴有器官功能障礙的輕微損傷。此種損傷在受傷時或在治療過程中對生命均無危險,勞動能力降低不超過三分之一。
輕傷是指物理、化學及生物等各種外界因素作用于人體,造成組織、器官結構的一定程度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又不屬輕微傷害的損傷
參考資料:
讓人打了,法醫鑒定出來了輕傷二級,接下來派出所會拘留嫌疑人,調查取證。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第一百七十六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后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后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一百七十七條 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將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