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數量條款應注意哪些問題_什么是數量增減條款?
特邀律師
出口商品中的數量條款一般包括商品的數量、計量單位及數量機動幅度的規定。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根據商品的不同性質,通常使用的計量單位有重量、個數、長度、面積、體積和容積6鐘。 重量的計量方法有按凈重、毛重、公量和理論重量等。 在簽訂合同時一般應明確規定買賣貨物的具體數量作為買賣雙方交接貨物的數量依據。 但在實際業務中某些商品由于其本身的特性或是受其他條件的限制,賣方的交貨數量要做到與合同完全一致非常困難。為此,對一些難以嚴格計量的商品,通常在合同中規定溢短裝條款或“約”量。常見的數量條款實例如下: 例1.中國大米10000公噸,5%上下由賣方決定 CHINESE RIon. CE 10000 metric tons,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8 例2. 中國花生1000公噸,以毛重作凈,賣方可溢短裝5%,增減部分按合同計算 CHINESE PEANUT, gross for ne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訂立數量條款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例1.中國大米10000公噸,5%上下由賣方決定。, CHINESEREICE10000公噸,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on. 例2.中國花生1000公噸,以毛作凈,賣方可溢短裝5%,增減部分按合同價計算 CHINESE PEANUT,gross for ne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at contract price. 在訂立數量條款時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按重量計算的商品應明確用哪種計重方法,即按毛重,凈重或以毛作凈等,在合同中未按毛重或凈重計量時,按慣例應以凈重計量。 2.使用“約”量必須注意其機動幅度及適合的情況。 3.在使用溢短裝條款時,應注明溢短裝部分的百分比,溢短裝部分的選擇權及溢短裝部分的作假原則等。
簽合同的注意事項: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合同中不僅要把應當規定的當事人都規定到合同中去,而且要把各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都規定準確、清楚。 (二)標的。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合同的種類很多,合同的標的也多種多樣: 1.有形財產。有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有形物。如依不同的分類有生產資料與生活資料、種類物與特定物、可分物與不可分物、貨幣與有價證券等。 2.無形財產。無形財產指具有價值和使用價值并且法律允許流通的不以實物形態存在的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著作權、技術秘密等。 .勞務。勞務指不以有形財產體現其成果的勞動與服務。如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運輸行為,保管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行為,接受委托進行代理、居間、行紀行為等。 3.工作成果。工作成果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的、體現履約行為的有形物或者無形物。如承攬合同中由承攬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完成的建設項目,技術開發合同中的委托開發合同的研究開發人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等。 合同對標的的規定應當清楚明白、準確無誤,對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都要約定得細致、準確、清楚,防止差錯。特別是對于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更要盡可能地描述準確、明白。訂立合同中還應當注意各種語言、方言以及習慣稱謂的差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三)數量。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因此,數量是合同的重要條款。對于有形財產,數量是對單位個數、體積、面積、長度、容積、重量等的計量;對于無形財產,數量是個數、件數、字數以及使用范圍等多種量度方法;對于勞務。數量為勞動量;對于工作成果,數量是工作量及成果數量。一般而言,合同的數量要準確,選擇使用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根據不同情況,要求不同的精確度,允許的尾差、磅差、超欠幅度、自然耗損率等。 (四)質量。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于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并有衡量的特定方法。對于有形財產而言,質量亦有外觀形態問題。質量指標準、技術要求,包括性能、效用、工藝等,一般以品種、型號、規格、等級等體現出來。質量條款的重要性是勿庸贅言的,許許多多的合同糾紛由此引起。合同中應當對質量問題盡可能地規定細致、準確和清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必須按照規定的標準執行。如有其他質量標準的,應盡可能約定其適用的標準。當事人可以約定質量檢驗的方法、質量責任的期限和條件、對質量提出異議的條件與期限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報酬一般是指對提供勞務或者工作成果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保管合同與倉儲合同中的保管費以及建設工程合同中的勘察費、設計費和工程款等。如果有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導價的,要按照規定執行。價格應當在合同中規定清楚或者明確規定計算價款或者報酬的方法。有些合同比較復雜,貨款、運費、保險費、保管費、裝卸費、報關費以及一切其他可能支出的費用,由誰支付都要規定清楚。 (六)履行期限。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履行期限直接關系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合同是否按時履行或者遲延履行的客觀依據。履行期限可以是即時履行的,也可以是定時履行的;可以是在一定期限內履行的,也可以是分期履行的。不同的合同,對履行期限的要求是不同的,期限可以以小時計,可以以天計,可以以月計,可以以生產周期、季節計,也可以以年計。期限可以是非常精確的,也可以是不十分確定的。不同的合同,其履行期限的具體含義是不同的。買賣合同中賣方的履行期限是指交貨的日期、買方的履行期限是交款日期,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履行期限是指從起運到目的地卸載的時間,工程建設合同中承包方的履行期限是從開工到竣工的時間。正因如此,期限條款還是應當盡量明確、具體,或者明確規定計算期限的方法。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如買賣合同中,買方提貨的,在提貨地履行;賣方送貨的,在買方收貨地履行。在工程建設合同中,在建設項目所在地履行。運輸合同中,從起運地運輸到目的地為履行地點。履行地點有時是確定運費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擔以及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履行地點也是在發生糾紛后確定由哪一地法院管轄的依據。因此,履行地點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得明確、具體。 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運輸合同按照運輸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為公路、鐵路、海上、航空等方式。履行方式還包括價款或者報酬的支付方式、結算方式等,如現金結算、轉帳結算、同城轉帳結算、異地轉帳結算、托收承付、支票結算、委托付款、限額支票、信用證、匯兌結算、委托收款等。履行方式與當事人的利益密切相關,應當從方便、快捷和防止欺詐等方面考慮采取最為適當的履行方式,并且在合同中應當明確規定。 (八)違約責任。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不履行合同或者不適當履行合同,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違約責任是促使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使對方免受或少受損失的法律措施,也是保證合同履行的主要條款。違約責任在合同中非常重要,因此一般有關合同的法律對于違約責任都已經作出較為詳盡的規定。但法律的規定是原則的,即使細致也不可能面面俱到,照顧到各種合同的特殊情況。因此,當事人為了特殊的需要,為了保證合同義務嚴格按照約定履行,為了更加及時地解決合同糾紛,可以在合同中約定違約責任,如約定定金、違約金、賠償金額以及賠償金的計算方法等。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解決爭議的途徑主要有:一是雙方通過協商和解,二是由第三人進行調解,三是通過仲裁解決,四是通過訴訟解決。當事人可以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如果意圖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不用進行約定的,通過其他途徑解決都要事先或者事后約定。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如果選擇適用仲裁解決爭議,除非當事人的約定無效,即排除法院對其爭議的管轄。但是,如果仲裁裁決有問題,可以依法申請法院撤銷仲裁裁決或者申請法院不予執行。當事人選擇和解、調解方式解決爭議,都不能排除法院的管轄,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那么了解合同的基本要素之后,我們就得了解在具體的實務操作過程中怎么樣來合理的安排這些要素,以盡量減少因訂立合同而產生的問題。
1記錄客戶說的內容。客戶說時,一定要書面記錄,不要太相信自己的記憶力,免得客戶走后,再給客戶打電話重復詢問。
2詢問合同雙方的主體性質。除了口頭詢問最好再看看營業執照等類似文件。
3查詢合同范本。有范本的參照、比對犯錯的幾率要小很多。
4向客戶索要以往類似合同。如果客戶以前簽訂過類似合同,我們要過來參照、修改工作要輕松很多。而且還能看出客戶的一些交易習慣。
5考慮合同性質。屬于有名合同要簡單些。無名合同要更謹慎。特殊性質合同,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等要查詢專門的規定。
6確定合同標題。內容明確的好辦。內容繁雜,或性質拿不準的考慮客戶利益確定標題,有的只寫“合同書”、“協議書”。
7確定甲乙雙方名稱。要看書面文件核對公章印鑒。
8確定主要條款(對照合同法的規定: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履行期限等)
9違約條款。違約金數額、比例、違約金的計算方式等。
10生效條款。考慮合同何時生效對客戶有利。
11解決爭議條款。訴訟或仲裁等,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列明。
12考慮是否約定管轄權。
13確定法定代表人。不要弄錯,不要遺漏。
14考慮合同簽訂地點。技巧類,不多說。
15簽約時間。
16是否需要公證。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用好了可避免很多訴訟程序。還有些公證看起來意義不大,但實際上公證機關能做一些律師做起來很困難的事情。
17考慮合同履行后可能發生的風險。有時風險不能完全規避,但我們至少要想到,并給客戶提醒。
18是否為格式條款使用目的。如果作為格式條款使用,措辭要更小心了。
19考慮合同生效是否還要履行其他程序。如要批準、登記、備案等。
20合同起草完成后,再重新檢查。最好停一會,換換腦子后再檢查。
21校對錯別字。很簡單的事情,我們卻往往沒做好。
22多頁合同提醒客戶加蓋騎縫章。有時你會覺得蓋不蓋無所謂,但萬一出問題,后悔可就來不及了。
23還有簽訂合同不是律師一個人的事,專業性很強的合同一定要建立合同會簽制度。畢竟律師也不可能什么都精通。
簽訂商品數量條款時應注意的事項
(一) 正確掌握成交貨物的數量
1. 對于出口商品數量的掌握,應考慮以下4點:
(1) 國外市場的供求情況。要正確運用市場供求變化規律,按照國外市場實際需要合理確定成交量,以保證我國出口商品賣得適當的價錢,對于我主銷市場和常年穩定供貨的地區與客商,應經常保持一定的成交量,防止因成交量過小,或供應不及時,使國外競爭者乘虛而入,使我們失去原來的市場和客戶。
(2) 國內貨源情況。在有生產能力和貨源充足的情況下,可適當擴大成交量。反之,則不應盲目成交,以免給生產企業和履行合同帶來困難。
(3) 國際市場的價格動態。當價格看跌時,應多成交,快脫手;價格看漲時,不宜急于大量成交,應爭取在有利時機出售。
(4) 國外客戶的資信狀況和經營能力,對資信情況不了解和資信欠佳客戶,不宜輕易簽訂成交數量較大的合同,對小客戶也要適當控制成交數量,而大客戶成交數量過小,將缺少吸引力。總之要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確定適當的成交數量。
2. 對進口商品數量掌握,要考慮以下3個因素:
(1)國內的實際需要。應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成交量,以免盲目成交。
(2)國內的支付能力。當外匯充裕而國內又有需要時,可適當擴大進口商品數量。如外匯短缺,應控制進口,以免浪費外匯和出現不合理的貿易逆差。
(3)市場行情的變化。當行情對我有利時,可適當擴大成交數量反之應適當控制成交數量。
(二) 數量條款的各項內容應訂的明確具體
在數量條款中,對計量單位的規定,以"噸"計量時,要訂明是長噸、短噸還是公噸;以羅為單位時,要注名每"羅"的打數,力求避免使用含糊不清和籠統的字句,以免引起爭議。對于"溢短裝"和"約"量必須在合同中訂明增減或伸縮幅度的具體百分比。
1.商品的品名必須準確、具體,切忌作空泛、籠統的規定,以免給履約造成麻煩。
2.商品的品名要統一,一種商品不能用幾個名稱,應盡可能使用國際上通用名稱,做到中英文名稱精準一致和統一,若使用地方性名稱,則需要雙方就其含義取得共識。
3.約定品名要實事求是,切實反映商品的實際情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詞句都不應列入條款,以免影響履約。
簽訂購房合同補充條款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應該明確的把售樓書和其他廣告的內容寫進補充協議里去,這是維護購房者合法權益的一個很重要的方式。
第二,明確房屋所有權證辦理的時間。因為購銷合同里通常沒有說多長時間把產權證辦下來,這通常在補充條款里約定。
第三,要明確按揭辦不下來的話,雙方的責任。現在買房通常需要按揭,確實有的情況下按揭沒有辦下來,沒有辦下來的原因比較復雜,有購房者的原因,也可能有房地產開發商的原因,甚至也有一些是銀行方面的原因,也有一些是綜合的。要明確,如果按揭辦不下來,雙方各自的責任是什么。
第四,明確關于公攤建筑面積。現在面積爭議最多的就是公用面積的分攤問題,而且有些開發商經常在公攤上做文章,所以要和開發商約定清楚,不僅要有一個籠統的公攤面積的數字,而且要約定公攤的是哪一部分,要確定公攤的位置。現在有很多贈與這個,贈與那個,實際上有的時候是公用的面積。
第五,應該明確裝修標準。以后逐漸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是精裝修,那么就必須對裝修的標準明確。比如說裝修的標準不要籠統的想使用進口材料、高級材料等這種不明確、含糊的表述,一定要明確使用什么品牌,甚至包括顏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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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據我國《合同法》第12條和第131條的規定,基于買賣合同的特殊法律關系,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特別注意以下條款:一是標的物的名稱、數量、質量及包裝方式;二是標的物的價格、金額、貨幣及價格術語;三是標的物交付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四是標的物的保險和運輸方式;五是標的物的檢驗標準、方法和檢驗時間;六是價款支付的時間、地點,支付方式和結算方式。2、買賣合同注意事項:(1)保證問題。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簽訂合同時要注意: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后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準才生效的,那么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后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征得保證人同意。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么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2)抵押問題。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抵押成立后,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復的抵押無效。(3)定金問題。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4)預付款問題。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后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后,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
《合同法》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范文本訂立合同。” 參考行業范本再結合履行中實際可能發生的風險來簽訂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