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未及時繳費_如何解釋工傷保險未能及時繳納?
特邀律師


工傷保險是是這個月交錢下月1號才生效的。
所以12月30號不在工傷保險責任期間。
如果貴司提供足夠的材料證明工傷保險費本應是之前交而因不可抗力導致沒交。
并補交未交之保險費才能申請工傷理賠。
發生工傷后,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按照以下法律處理: 第六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用人單位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救治,并按照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職工被認定為工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可以持工傷認定決定書和有關材料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書面申請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 (二)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費用的; (三)依法經仲裁、訴訟后仍不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法院出具中止執行文書的; (四)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對于沒有按時交納工傷保險的應該要求補繳,單位會因為欠繳被處罰。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規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規定中所稱社會保險費,是指由用人單位及其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生育保險費。 規定提出,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者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用人單位代職工申報的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認可,由用人單位留存備查。
工傷只要符合三工原則,即“工作原因、工作場所、工作時間”及其合理延伸(比如合理路線,推定原因、延伸工作場所)就構成工傷。和企業交沒有交費,有沒有辦理工傷,員工有沒有過錯沒有關系,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工傷費用和待遇由工傷基金和用人單位一起承擔,沒有辦理工傷保險的,全部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員工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