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屬于職務發明_職務發明的權利歸屬有哪些?
特邀律師
第一,根據你的描述,不屬本職工作或安排工作,如果僅利用“一些”單位資源,而不是“主要”利用單位資源,則不屬于職務發明。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特別是最后一項,你可以仔細對照下。
第二,關于專利歸屬,還要看是否與單位有合同或協議約定。
第三,如果都無問題你可以自行申請專利,單位如果沒有異議也就ok了。
我國專利法把發明創造分為職務發明創造和非職務發明創造兩類。根據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下列情況下完成的發明創造都是職務發明創造。(1)發明人在本職工作中完成的發明創造;(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時所完成的發明創造;(3)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完成的發明創造;(4)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上述情況以外作出的發明創造是非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于單位。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歸個人所有。
職務發明是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后,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于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后,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后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后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第十三條專利法所稱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性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在完成發明創造過程中,只負責組織工作的人、為物質技術條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從事其他輔助工作的人,不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基本可認定是非職務發明。 如果是職務發明的,專利權人一定是法人。因此推得專利權人是個人的不是職務發明,而是非職務發明。也有例外。